为了加强对西安体育学院体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的管理,明确印章使用权限,保证印章的正确使用和妥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加入“造册登记”,并复印留存。
第一章印章启用及销毁
第一条 基金会印章须由基金会办公室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刻制印章,由基金会指派专人负责到指定的刻字社刻制。
第二条印章刻就后,由基金会办公室启用,并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由基金会对外发布相关公告。
第三条 印章因机构撤销或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及其他原因需废用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销毁印章,须留印模,经基金会理事长批准,由二人监销,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如遗失印章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
第二章印章保管及借用
第四条 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认真管理印章。印章要保持清洁,以确保用印质量。
第五条 保管人员如因病、因事外出,则指定专人代管。存放印章的处所必须加锁,不得将印章随意乱放,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
第六条 不得私自将印章带离办公室,如遇特殊情况,办公人员因公需外出用章,应先向基金会秘书处综合部提出申请,经理事长同意后方能借出。使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以防印章损坏、丢失。外出办事后,应将借用的印章及时归还。
第七条 下班时,要检查所保管的印章,落实存放情况。
第八条 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三章用印范围和审批
第九条 用印范围
1.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2.用于以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3. 用于基金会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奖状、通知书等;
4.用于各类需经基金会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
5.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用的证明专用章。
6. 基金会介绍信;
7. 经基金会领导批准的其他用印事项。
第十条 所有用印均需由理事长审批,同时登记造册,并复印留存,严禁在没有内容的空白纸上盖章。
第十一条 凡以基金会名义行文、发函,须加盖基金会公章,公文用印,凭签发人的签字用印。
第十二条 凡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等,须经办公室统一核稿、理事会认可后,方可办理领导签批手续,加盖基金会公章,特定项目可由理事会授权领导签批。
第十三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