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西安体育学院体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基金会的公信力和工作透明度,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公众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推动基金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或网站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遵循“依法、准确、真实、及时”的原则,主动披露应该公开的信息,保证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及时地查阅和获取公开信息。
第四条 基金会公开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信息公开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第二章 信息公开范围
第五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主动公开:
(一)机构信息,包括基金会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基金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基金会联系方式;
(三)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五)基金会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六)主要公益活动项目信息;
(七)已完成的捐赠信息、重大项目进展等相关新闻。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的;
(四)知识产权;
(五)阶段性信息:尚未确定捐赠的交流和谈判信息等;
(六)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个人建议等。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基金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本基金会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七条 基金会每年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的年度工作报告,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其全文和摘要。
第八条 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第九条 公布所开展的公益活动项目种类、概况、负责人情况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活动项目完成后,公布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及评估结果。
第三章 信息公开途径
第十条 信息公开方式
(一)基金会官方网站定期公布。
(二)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在指定媒体上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财政税务等部门和捐赠人的要求,基金会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或专项报告,并将信息公开活动的情况如实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予以反映,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理事长批准后重新公开,并说明变更理由,同时声明原公开信息作废。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时限
(一)法律法规对信息报送和公布时限有明确要求的,按照规定公开信息;
(二)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且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基金会应当在事项完成后及时公开;
(三)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基金会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所有需要公开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担信息公开工作;定期检查已经公开的信息,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在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基金会秘书处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公开信息。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了解社会各界对公开信息的反应,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