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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体育学院学生等级裁判员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2015-10-22 | 竞训处

为加强我院学生裁判工作能力的培养,进一步规范学生裁判员等级培养及证书的管理,结合我院审批权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申请资格
(一) 我院在籍的各专业本科学生和研究生,可申请本专业或所专修项目的二级和一级裁判员资格;还可申请本专业或所专修项目以外1—2个项目的一级或二级裁判员资格。
(二) 继续教育学院本科专业学生可申请1—2个项目的二级裁判员资格,少数具备条件的,可申请1个项目的一级裁判员资格。
第二条 申请条件
(一) 普修课结束后,符合良好成绩以上者可申请该项目的三级裁判员资格。
(二) 专修或主修课学生,专(主)修该项目课程一年以上者可直接申请二级裁判员资格。
(三) 凡未达到上述两条规定者,申请等级裁判员者必须参加相应等级裁判员课程学习和实践培训。
(四) 申请一级裁判员资格者必须具备二级裁判员资格1-2年。
(五) 申请二级裁判员资格者必须具备三级裁判员资格1年。
第三条 培养方式
(一) 由竞赛训练处与各术科教研室共同确定培养方案。
(二) 培养方案由各术科教研室具体实施。二级以上裁判员的培养工作系教育计划规定以外的教学内容,学习培训活动安排在业余时间进行,并按培训成本和证书成本收取培训成本费。
(三) 担任培养任务的教师应具有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部分可一级)资格。
第四条 报名、考核及发证
(一) 申请参加学习的学生在各术科教研室报名,经审核后报所在系部备案。
(二)各术科教研室根据培训的不同类型和培训成本提出收费标准,经所在系校和竞赛训练处审定。院财务处在物价部门办理收费手续后,由教研室收取培训费统一交财务处,培训结束后按不同成本项目规范支出。
(三) 理论学习和临场实践培训结束后,由教研室负责考核,成绩报所在系部审核。理论考试成绩优良,临场实践合格者,报竞赛训练处审核备案并发给证书。
第五条 本办法自学院批准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竞赛训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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