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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摘录)

    来源: 时间:2024年05月23日 作者: 点击: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发布日期】2007-03-16

    【施行日期】2008-01-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