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西安体育学院体育发展基金会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照基金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基金会稽核暂行规定》、《西安体育学院体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的法规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西安体育学院体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陕西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法人实体。
第二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及《西安体育学院体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办事。
第三条 基金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体育局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基金会的集资劝募、资金运作活动和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做出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 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 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三) 严禁将捐赠款项挪作他用;
(四) 遵循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基金会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基金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权利、义务由《西安体育学院体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确定。
第七条 基金会设秘书处办公室和行业、区域事业部。秘书处办公室为常设办事机构,下设综合部、资源拓展与项目管理部、财务部。在理事会领导下全面负责基金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 根据理事长的指示,负责理事会的议题准备、会议组织及决议落实工作;及时向理事会成员报告决议执行情况,接受理事、监事的质询和监督。
(二)建立健全秘书处的组织机构和规范管理,本着“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组织基金会的资金运作;接受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指导;按照陕西省民政厅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年检、年审;遵照民政部颁布的《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及时准确地公布基金会各种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基金会网页的管理及有关宣传报道工作;
(三)策划筹款项目,组织和开展筹款活动,搞好资助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适时向捐赠人提供协议执行情况;策划组织有关基金的捐赠/授聘仪式活动;基金会与合作企业及捐资人的联系及接待工作;
(四)按照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要求作好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五)基金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关于事业部的工作。
第三章 基金捐赠管理
第八条 基金的主要来源:
(一) 筹集基金:接受社会各界,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资;
(二) 管理基金:通过银行存款、购买并持有债券等方式,科学、规范地运作基金,使基金实现保值增值和连续积累,滚动发展。
第九条 凡为基金会捐资,签订书面协议,写明捐资金额、捐资意向以及基金会的承诺等,基金会均开具国家正式捐赠发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享受减免税收的优惠。
第十条 捐资自愿,不分多少。
第十一条 凡为基金会捐资,基金会给予以下礼遇:
(一) 捐资在500万元或累积金额在500万元以上者,颁发证书,学校主要领导出席捐赠仪式,可聘为基金会理事会名誉副理事长,已为理事的,可聘为副理事长。通过新闻媒介报道消息,在校内以建筑物或实验室为其冠名;
(二) 捐资在100万元或累积金额在100万元以上者,颁发证书,学校主要领导出席捐赠仪式,可聘为基金会理事会名誉理事,通过新闻媒介报道消息,在校内为其设立纪念物或刻碑纪念;
(三) 捐资在50万元以上者,颁发证书,分管校领导出席捐赠仪式,通过新闻媒介报道消息,在校内为其设立纪念物或刻碑纪念;
(四) 捐资在10万元以上者,颁发证书,在校内为其设立纪念物或刻碑纪念;
(五) 捐资在1万元以上者,颁发证书及以校内树木为其冠名;
(六) 所有捐资者的姓名及金额,均刊登在基金会网站、校友会网站上,并建捐资名册存档。
第十二条 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范围内,学校与捐赠单位或个人建立友好合作关系,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捐赠者可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科研、训练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十三条 除基金会工作人员外,凡提供捐赠信息并负责联系,为基金会捐资成功者,按照《西安体育学院募资激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管理与审批
第十四条 为加强和规范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基金会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为常务理事会成员。聘请部分基金管理使用方面的专家作为顾问,负责基金使用和管理的论证与审核,对资金投向及募集等提出意见,并在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对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决策。
第十五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基金主要用于学校的公益活动和资助学校建设发展的项目,包括:
(一)改善教学与研究设施。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奖励优秀教师和学生,资助贫困学生;
(三)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项目及著作出版;
(四)资助教师在国际一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五)吸引国际知名学者来华讲学及任教;
(六)资助大学间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和国际学术会议;
(七)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八)根据捐赠者意愿,资助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其他活动;
(九)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和相应的筹款经费;
(十)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款项。
第十六条 捐赠协议是基金会接受限定性用途捐赠并使用的基本依据,协议应列明捐款支付时间、金额和使用范围。
第十七条 根据捐资者意愿,基金可分为非限定性基金(捐资者不指定捐资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捐资者指定捐资用途的基金,如助学金、奖教金等)。
根据基金设立的性质,基金又分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
第十八条 限定性基金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捐资单位(捐资人)与基金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资协议执行,捐资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或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立即执行,受益单位委派专人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非限定性基金的资助项目,一般由基金会秘书处在每年11月以前编制下一年度的预算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按预算计划督办实施。
对临时提出的特殊项目资助(一般是在500万(含)以下的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提交资助项目方案,领导小组按重大资金投向的审核程序进行科学论证后作出决策,并先执行,待召开理事会时再进行报告说明。
第二十条 留本基金的本金一般不得使用,如确需动用,必须按一定的程序论证后,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凡基金会资助的项目,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获资助单位(个人)须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书。
第二十三条 对基金会资助项目,基金会秘书处要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科学性和可行性的论证,确保资助项目符合《西安体育学院体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使用要求,并对资助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基金会秘书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严重违背协议者,可建议理事会或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停止资助并收回资金。
第二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秘书处查询捐赠资金及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秘书处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对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解除捐赠协议。
第五章 基金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西安体育学院体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基金会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独立财务管理体制和独立会计核算体系,依法专户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例如重大投资方案、大额资金使用等。秘书处在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具体负责基金会的日常财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要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西安体育学院体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学校财务处代表学校对基金会的财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体育局的监督和指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基本信息;人员与机构变动情况、会务情况、公益活动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其它信息。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给学校的所有捐资及增值收入一律汇入基金会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的学校正式职工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按照学校规定由学校负担,部分外聘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基金会的有关政策纳入基金会年度预算执行。所有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支出不得超过当年基金总支出的10%,超额部分由学校负担。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核定范围内的支出由理事长审批;理事长的开支由名誉副理事长(常务)审批。
第三十三条 捐赠设备物资时,在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差旅费、招待费、人员劳务费等在设备物资折价中支付,如果设备物资直接分配到校内单位,原则上发生费用由接受捐赠单位支付。
第六章 资金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西安体育学院体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基金会在合法和安全的前提下,可依法从事资金运作业务,争取获得更多的收益,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基金增值的运作方式一般采取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也可以购买国债、股票、金融理财产品等有价证券。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要聘请理财、投资、经营等专业人士组成基金投资管理专家咨询组,发挥专业人士的专长,为资金运作做好咨询、当好参谋。
第三十七条 对重大的投资项目(500万(含)以上),基金会秘书处要组织投资管理专家组进行资金运作市场研究与市场调查,提出投资结构方案和投资渠道选择方案,并制定具体的投资理财策略和总体计划等报理事会进行审定。一般的投资项目,完成上述规定的程序后,由基金管理领导小组集体审定。基金会秘书处按照理事会和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的决议执行,并制定资金运作操作程序和实施流程。基金会秘书处应经常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汇报资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每笔对外投资均由理事长签发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基金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实施细则等均以本办法为依据制定,由理事长批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草案)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草案)的解释权属于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