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体育学院招生工作“十不准”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院组织的各类国家级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明工作纪律,体现公平公正择优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招生工作“十不准”。
1、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违规制定“点招”、“照顾优惠”、“降低标准”等与国家招生政策相抵触的招生办法。
2、不准组织或参与代替他人考试、销售或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违规提供考试试题与答案或为作弊行为提供任何帮助。
3、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
4、不准向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变相辅导费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
5、不准接受考生、家长或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旅游、娱乐、宴请等活动。
6、不准违规利用短信、微信、微博、网络等媒介传播招生有关的文字、图片、视频等资料。
7、不准任何部门及个人组织或参与考前辅导、应试培训。
8、不准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优亲厚友或在招生考试中抄题做题、传递条子、擅离职守、吸烟谈笑、使用通讯工具。
9、不准违反招生工作规定和工作人员守则、擅自调整或改变招生考试安排、考试办法、评分标准。
10、不准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学院职能部门安排的招生工作任务。
对于任何违反《西安体育学院招生工作“十不准”》的部门及个人,学院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予以问责并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中共西安体育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