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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体育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

发布日期:2015年07月14日 00:00 作者: 摄影: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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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处级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反对“四风”,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厉行勤俭节约的有关规定,杜绝各种违纪违规行为,进一步推动我院“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

一、不准公款吃喝、公款送礼、公款旅游、公车私用;

二、不准用公款购买各种消费卡、各种礼品、香烟、高档酒水;

三、不准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就餐;

四、不准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学术讲座和培训;

五、不准用公款在健身、娱乐场所消费;

六、不准在婚丧喜庆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七、不准以任何名义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及其他福利;

八、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旅游、娱乐、宴请等活动;

九、不准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电子红包;

十、不准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入党、考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全院各级党组织、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抓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的贯彻落实工作。学院将加大惩戒问责力度,凡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将严格依纪依规查处,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同时,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中共西安体育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