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体育学院公用房管理办法
西体院发〔2025〕6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用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教学、科研、训练及各项事业稳步发展,根据国家住建部、发改委《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191-2018),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高校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陕办发〔2021〕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公用房指经学校各类党政机构、学院、教辅单位、直属单位及场馆附属建(构)物的房屋。
第三条 本办法中公用房面积均按使用面积核算,使用面积由公房图纸房间墙体中线的尺寸进行计算得出。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公用房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公用房管理工作。财务处(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学校公用房管理部门,行使对全校公用房的产权管理、审核调配、监督使用等职能。
第五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公用房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遵守学校公用房管理制度,切实履行本部门公用房内部配置与使用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公用房日常维护修缮、大型装修与改造等,由后勤管理处、含光管委会和基建处等部门负责管理与实施,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配置标准
第七条 根据省上办公用房限制标准与学校办公用房现状,制订我校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以下标准为上限,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在标准以下按房源统筹安排:
办公用房定额标准(使用面积):
职 级 | 正厅 | 副厅 | 正处 | 副处 | 科级以下 |
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 (㎡/人) | ≤42 | ≤30 | ≤24 | ≤18 | ≤6 |
4.除二级单位(部门)负责人以外的处级及以下干部,不提供单独办公室;
6.各学院学科教研室按人均4㎡以下配置办公室,根据房源情况二级学院内部合署办公,并提供工位;术科教研室在教学场馆附房人均4㎡以下配置办公室;四级教授的工作室根据房源情况出台政策配置;非主体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在工作岗位办公,不再另行安排办公室。
第八条 科研团队、实验室及教学训练实验室,根据科研项目及教学训练实验所配置设备的数量、功能要求等实际需要合理配置。
第九条 学校在含光校区和鄠邑校区均设有相应会议室、报告厅,各职能部门不再单独设置。
第十条 在校内兼任不同职务的人员,原则上按最高职务核定一处办公用房。人员编制数、职务级别由人事处、组织部核定。
第十一条 生活保障用房是指为师生员工提供生活保障及配套服务的房屋,包括食堂、校医院、浴室、门卫室、收发室、变电所、配电室、水泵房等及其上述用房的配套用房。按照“按需核定、专项使用”的原则由各有关部门负责归口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于临设机构,按业务需要配置临时办公室,机构撤销后收回。标准参照前述执行。
第四章 调配与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新增办公用房、教学用房的,由财务处(资产管理办公室)按定额标准、结合房屋资源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调配意见,报学校审批;申请新增实验用房、科研用房的,分别由运动与健康科学学院、科研处根据实际需要、有关标准进行审核,财务处(资产管理办公室)结合房屋资源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调配意见,报学校审批。
第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调配给各二级单位的公用房,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单位对所使用的公用房承担房屋的日常管理责任、使用维护安全责任和事故应急处理责任。对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公用房资源管理台账,统筹规划、合理调配、充分利用公用房资源。公用房发生使用用途、具体使用人、房间拆分合并等调整或变动时,应及时变更公用房资源管理台账,部门资产管理员及时上报资产管理科备案。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及时收回调整离岗人员占用的房屋资源。退休教师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及时退回所使用的公用房资源,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组织部、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审核,明确使用时限,到期由学校收回。对闲置的公用房,资产管理办公室应当予以收回。
第十七条 未经学校批准,以下情形属于违规使用公用房,一经查实,财务处(资产管理办公室)协同相关单位收回违规使用的公用房:
(一)单位或个人出租或变相出租、出借学校公用房;
(二)单位或个人将公用房作为资产进行投资、入股、抵押或从事经营活动等;
(三)单位或个人侵占公用房或将公用房用于人员住宿(值班室除外);
(四)其他违规使用公用房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未经学校批准、严禁单位或个人超标配备和使用资料室和库房,严禁变相增加办公室面积,严禁擅自进行办公室装修改造,确需装修改造时,向后勤处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
第十九条 财务处(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党委巡察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类公用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情况进行及时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项配置参数与标准,视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由财务处(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体育学院
2025年11月6日
西安体育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5年11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