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处
学院首页 |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西安体育学院物资设备采购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版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0-05-20  浏览次数:

西安体育学院物资设备采购实施办法

(2020年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院物资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完善物资设备采购管理监督机制,保证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廉洁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西安体育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物资设备包括教学、训练、科研、后勤服务、办公等使用的各类物资设备及服务,基本建设工程中必须安装的设备不在此范围。

第三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纳入学院财务管理的非财政性资金的物资设备的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有关部门和监督部门都要自律规范,各尽其职、主动配合、协调支持,努力提高工作效能。

第五条 物资设备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体采购、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选定符合使用要求、性价比较高的物资设备,实行阳光采购。

第六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要以对学院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力求节约,反对浪费,廉洁、高效履行职责。采购工作程序要积极引进市场竞争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院设立大宗物资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大宗物资采购的管理工作,学院财务、审计、国资、使用部门组成采购工作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大宗物资采购的具体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陕西省有关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二)执行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的年度预算计划;

(三)负责组织专家对预算金额较大或技术程度较复杂的项目进行立项论证及技术方案论证;

(四)组织实施大宗物资设备采购;

(五)负责大宗物资采购合同的拟定和监管工作;

(六)负责组织对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的验收工作;

(七)负责大宗物资采购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大宗物资采购的标准按照陕西省政府规定的省级部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在2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在30万元以上,在此标准以下为零星采购由使用部门直接采购(通用设备必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不需要办理政府采购手续,若因技术复杂部门无专家无法实施采购时,可以将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在5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在10万元以上的零星采购交学院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由使用部门直接和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完成采购工作。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八条 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三大类。采购方式有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采购、协议供货等。具体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陕政办函〔2019〕176号)执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由学院大宗物资采购领导办公室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中心批准实施采购。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按规定由学院自行采购,组织方式为分散采购,学院可以自行采购或者线下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财政批准的实行协议供货采购方式的由学院自行在协议供货单位采购。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含)不足50万元的项目,不足20万元不需编制采购预算,不实行政府采购办理审批手续。

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目录以外、单项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含)不足80万元的各类工程项目,不足30万元不需编制采购预算,不实行政府采购办理审批手续。

(二)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含)不足300万元的项目,不足20万元不需编制采购预算,不实行政府采购,非通用设备不需要到国有资产处办理审批手续。

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单项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含)不足400万元的各类工程项目,不足30万元不需编制采购预算,不实行政府采购。

列入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的货物直接在网上商城采购,未列入网上商城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采购内容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学院在线上委托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学院在线上委托代理机构招标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0万元的项目;

工程类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政府集中采购的代理机构根据陕西省财政厅规定执行,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代理机构每次采购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工作人员和使用部门一起随机抽取确定。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根据《西安体育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立项实施办法》立项,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院立项,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陕政办函〔2019〕176号)执行。学院年初预算编制时各部门要将全年物资设备采购计划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院通用设备配置标准和资产现状核实后汇总上报财务处,财务处下达采购预算后方能实施采购工作,严格执行无预算不采购;若无新的预算投入、无突发事件,原则上不追加采购预算。严禁为了规避政府采购,故意拆分采购项目。

第十条  政府采购限额以上,财政批准的采购组织形式为协议供货(定点)、批量采购的项目,由学院大宗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组织,在政府确定的协议供货供应商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不超过20万元(维修工程30万元)的采购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通用设备有配备标准和数量限制)由使用部门直接采购,采购内容政府已纳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批量采购项目从其规定,由使用部门直接到规定供应商处采购(依据财政厅公开发布的信息)。

第十二条  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20万元(维修工程30万元)的采购由学院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十三条  采购合同签订及后续的手续由预算执行部门负责。同时预算执行部门负责采购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文件资料同时还需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归档。

第十四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使用部门及管理部门共同监督供应商执行采购合同。未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由使用管理部门监督供应商执行采购合同。

第十五条  物资设备采购项目验收,部门自行采购的项目由部门组织验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的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使用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由采购工作小组或大宗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组织采购的项目由采购工作小组组织验收,精密和专用设备验收时要有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时要先核对品牌、规格、型号和数量与合同完全相符后才能收货,若不相符不予收货。

第十六条 含施工安装的设备采购项目,因为工程和设备的采购主体资质要求不一样,尽可能的要将项目进行区别上报,若施工安装无法分离的采购项目,签订合同时要引入审计对工程部分进行审计以审计结果作为付款依据。

第五章 合同履行

第十七条  采购合同签订遵循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西安体育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采购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终止。

第十八条  采购合同执行中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且追加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前提下,由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填写《西安体育学院物资设备采购项目变更审批表》,先落实追加预算,在审批完成后,方可签订补充协议,签订协议后方可采购。

 

 

第六章 采购监督

第十九条  物资设备采购工作接受财务、纪检监察、审计等单位和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院物资设备采购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十条 财务监督职责

(一)参与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的立项论证;

(二)检查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三)监督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审计监督与监标人职责

(一)参与物资设备采购活动过程或事后的监督;

(二)受理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举报和投诉;

(三)按照国家、学院有关规定对物资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职责

(一)对本部门采购人员进行严格管理,规范采购行为;

(二)参加物资设备采购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三)应适时对物资设备采购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使用部门采购职责

(一)采购工作要两人以上完成,规范采购行为;

(二)参加物资设备采购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三)物资设备采购做好验收入账工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可提出警告、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建议,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采购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采取集中采购方式而未采取的;

(二)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三)不按本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四)拒绝监督部门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五)暗中收受回扣,接受贿赂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禁止参加学院投标活动一至三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学院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串通、贿赂采购部门及工作人员的;

(四)中标后,不按时或无正当理由不与学院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学院维修工程类项目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试行。

 

 

附:陕西省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陕财办采〔2018〕22号

 

上一条: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21年版) 的通知 下一条: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关闭
规章制度
通知通告
招标采购
校产设备展示
 

版权所有:西安体育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 地址:西安市含光北路65号 电话:029-88409433 邮编:710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