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体育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际学生招收、培养、教育与管理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升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保障国际学生合法权益,维护校园正常教育教学、生活秩序,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教育部《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及国家、陕西省教育外事管理相关规定,结合西安体育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指持外国国籍,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长期及短期研修的外籍学生。
第三条 国际学生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依规、规范管理、育人为本、严管厚爱、质量为先、特色发展的原则,立足体育学科优势,兼顾国际化人才培养与校园安全稳定,推动体育国际教育交流合作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及全体在校国际学生。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协同联动”的国际学生管理体制。
第六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学校国际学生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统筹制定学校国际学生招生、培养、管理、服务相关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
(二)负责国际学生招生宣传、资格审核、录取备案、签证及居留许可手续统筹办理;
(三)统筹国际学生学籍备案、出入境管理、日常行为管理、安全教育及突发事件处置;
(四)协调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开展国际学生教学、训练、生活服务及文化交流工作;
(五)负责国际学生数据统计、材料归档、上级主管部门报备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国际学生教学培养、课程安排、学分认定、成绩管理等教学教务管理工作,将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整体教学体系统一管理。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单位国际学生的专业教学、专项体育训练、学业指导、日常思想教育、班风学风建设、实训实践管理,落实学业跟踪、考勤考核、问题预警等主体责任。
第九条 学生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国际学生思政教育、纪律管理、校园安全、住宿管理、收费管理、医疗保障、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招生与入学管理
第十条 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及年度招生计划,制定并公开国际学生招生简章,明确招生专业、培养层次、申请条件、收费标准、考核方式及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申请入学须符合国家及学校招生条件,提交国籍证明、学历证明、学业成绩单、语言能力证明、体育专项能力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经济担保证明、体检合格证明等真实有效材料。
第十二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联合相关二级学院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综合考核,体育类专业须组织专项技能测试,择优录取。严禁招收不符合条件、材料造假、资质存疑的学生。
第十三条 被录取的国际学生凭学校录取通知书、JW202表等材料,按规定办理来华签证,按期到校报到。未按期报到且未提前报备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到注册、学籍备案、体检复核、签证及居留许可办理、校园门禁、校园卡开通等手续,配合学校完成入学教育、校规校纪培训、安全教育、体育素养通识培训。
第四章 教学与训练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落实国际学生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将国际学生培养全过程纳入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制定适配的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六条 学历教育国际学生须将汉语作为必修课程,严格按照培养方案完成课程学习、专项训练、实践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等培养环节,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标准的,准予毕业、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须严格遵守教学纪律,按时上课、参训、参加考核,不得无故旷课、缺训、迟到、早退。学校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对学业不合格、缺课缺训超标、考核违纪的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支持国际学生参与学校体育竞赛、学术交流、训练集训、社会实践等活动,鼓励中外学生结对交流、协同训练、联合参赛,提升国际化培养质量。
第十九条 非学历、短期研修及专项培训国际学生,按照双方培养协议及学校专项管理规定开展教学训练管理,明确学习时长、训练内容、考核标准及结业要求。
第五章 学籍与学业管理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学籍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管理,规范学籍注册、异动、休学、复学、退学、结业、毕业等流程。
第二十一条 国际学生须按学年完成学籍注册,未按规定缴费、未按时注册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际学生因疾病、特殊原因需休学、复学、延期毕业的,须本人提交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二级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学校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三条 国际学生出现学业严重不合格、长期缺课缺训、违规违纪、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等情形的,学校可按规定予以退学、结业处理,并及时报备上级主管部门及出入境管理部门。
第六章 出入境与居留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际学生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居留管理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公安、外事部门及学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际学生入校后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及时办理延期手续;学习期间签证、居留信息变更的,须三个工作日内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备。
第二十六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外出、离校、出境、返校须严格执行报备制度。寒暑假、节假日离校或出境,须提前提交离校报备,明确去向、时长、联系方式,未经报备不得擅自离校、出境。
第二十七条 严禁国际学生非法滞留、非法务工、违规变更居留地址、转借证件、伪造材料,严禁从事与学生身份不符的活动。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居留管理规定的学生,学校将依规处理并报送公安、外事部门。
第七章 日常行为与住宿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序良俗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重中国国情、文化习俗,尊重师生,团结同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和校园秩序。
第二十九条 国际学生住宿实行统一管理,安排校内学生公寓,服从后勤管理部门及宿管人员管理,严格遵守宿舍安全、卫生、作息制度。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电器、留宿外来人员、酗酒滋事、聚众喧闹等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国际学生如需校外住宿,须本人书面申请,提供合法居住证明,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备案、学校批准后方可校外居住,同时签订校外住宿安全责任书,定期报备居住及安全情况。未经批准严禁擅自校外租住。
第三十一条 国际学生须按学校规定足额、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不得拖欠、拒缴。
第八章 安全教育与应急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国际学生常态化安全教育机制,定期开展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反诈教育、训练安全、疫情防控、应急避险等安全教育,提升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三十三条 国际学生必须全员购买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未按规定参保的,不予办理注册、复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国际学生参与体育训练、竞赛、实训实践、外出活动时,须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带队教师、教练员管理,杜绝危险训练、违规运动行为,严防运动损伤、安全事故。
第三十五条 建立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发生伤病、意外事故、纠纷冲突、舆情风险、涉外突发事件时,相关部门第一时间处置、上报,做好沟通协调、救助保障、舆情管控及后续报备工作。
第九章 奖励与违纪处理
第三十六条 品行优良、学业优异、训练突出、积极参与校园建设和国际交流活动的国际学生,可参评学校优秀国际学生奖学金及各类表彰奖励,相关评选参照学校评优评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国际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教学训练纪律、住宿管理规定及社会公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取消评优资格。
第三十八条 存在材料造假、学术不端、考试作弊、违规居留、非法务工、违反国家安全规定、严重扰乱校园秩序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学校视情节给予退学、开除学籍处理,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安出入境部门,依法依规追责。
第三十九条 国际学生违纪处理坚持事实清楚、程序规范、公正公平、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保障学生陈述、申辩、申诉权利。
第十章 服务与文化建设
第四十条 学校搭建国际学生学习、生活、咨询服务平台,为国际学生提供入学指导、学业帮扶、语言辅导、生活咨询、签证服务、就业升学指导等全方位服务。
第四十一条 积极开展中外文化交流、体育文化联谊、赛事观摩、社会实践等活动,引导国际学生了解中国文化、陕西地域文化与中华体育精神,促进中外师生互学互鉴。
第四十二条 加强国际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帮扶,建立心理健康排查、预警、干预机制,及时疏导心理问题,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教育部、陕西省涉外教育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校此前发布的相关国际学生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西安体育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