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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不断开创新时代法治社会建设新局面

2022-03-14 | 党委宣传部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十一个坚持”之一,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和实践路径,为我们从全局上、整体上把握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科学指引。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系统工程,作为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法治社会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加强法治社会建设,对推动法治国家建设落地生根、行稳致远,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必须深入学习贯彻其中的法治社会建设理论,领会精神实质、把握核心要义、狠抓贯彻落实,努力建设信仰法治、公平正义、保障权利、守法诚信、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一、法治社会建设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传统的国家治理模式注重对下管控,具有浓厚的人治色彩。在国家的全面管控下,不仅整个社会缺乏活力,而且形成了人情社会、关系社会、人治社会等特殊社会形态。而社会关系的单一和凝滞,导致法治资源的匮乏,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伴随着改革开放,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市场和社会的巨大潜能被释放出来,不仅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发展,使我国快速跃居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而且从根本上推动了法治进步,让“宪法法律至上”“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尊重和保障人权”“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特别是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相继召开,法治中国建设按下了快进键、驶入了快车道。与此同时,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不断丰富和发展,并于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正式确立为习近平法治思想。

法治社会建设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第一次提出了“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大命题。从此,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话语体系中,法治社会建设成为一个重要概念。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2017年党的十九大都强调“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2020年,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下,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以下简称《实施纲要》),明确规划了“十四五”时期法治社会建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有力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继而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一步深化。2021年,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健全,法治中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并且指出“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大幅度提升,发展了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的良好局面”。

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深入分析社会治理和社会建设的客观条件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同时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健全社会领域制度规范、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等一系列理论与实践命题,深刻阐述了法治社会建设的构成领域、工作布局、重点任务、推进方式、重要保障等内容,从而形成了思想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体系完备的法治社会建设理论,为法治社会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我们必须深入学习、准确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社会建设理论,树立科学理念,采取扎实举措,加快法治社会建设步伐。

二、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法治社会建设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坚强政治保障。

(一)坚持党对法治社会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是不可动摇的政治原则。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我国宪法在序言中确定了党的领导地位,在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强化了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有利于确保法治社会建设的正确方向,有利于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科学理论指导,有利于在全面依法治国全局中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法治社会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健全党领导法治社会建设的制度规范和工作机制,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是加强法治社会建设的题中之义。

(二)坚持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带头守法,科学回答权大还是法大的命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并且进一步指出:“如果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那么对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不能以党自居,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归根结底,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其实质就是坚持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权力为本位的问题。

对公民享有的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与之相反,对国家机关的公权力而言,“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治社会建设在这些常识问题上,不允许犯低级错误。现实的情况是,这类低级错误,在有些地方和基层单位却并不罕见。坚持“以权利为本位”,首先,在权力来源上,要求深刻认识手中握有的权力性质。2013年,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2020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些重要论述准确道出了权力的实质,即权力来源于人民,服务于权利,权力的行使应以法律授权为界限,并受到公民权利的制约。其次,权力伦理要求公权力的行使必须奉行理性、谦抑原则,这就要求所有的公职人员都要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审慎行使各项公权力,在社会治理中强化权利保护意识,尊重各类社会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第三,要明确社会管理者的权力边界和行权程序,注重程序正义,妥善处理好权力行使和权利保护的关系,重点解决好公权力自我膨胀、不受约束、消极腐败等问题。

正确处理好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促进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带头尊法守法,必将带动全社会增强法治意识,树牢依法办事观念,为法治社会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三)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领导、组织和协调作用,形成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强大合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的‘定海神针’。”地方各级党委负有推进本地区法治社会建设的领导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有关要求,推动解决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地方各级党委下设的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负责本地区法治社会建设的统筹谋划,推动形成上下协调、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着力推动落实各项具体任务。建立在各部门、各行业的基层党组织,要积极协调各方,化解社会主体的内在矛盾,最大程度地发挥社会主体的潜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凝聚基层力量共同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快构建以权利为本位的法治社会治理格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树立辩证思维和全局观念,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权利保障为基点,加快构建以权利为本位的法治社会治理新格局,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也是每一位法律人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共产党一以贯之的政治立场,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题中应有之义。早在1848年,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就已经明确指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所经历的各个发展阶段上,共产党人始终代表整个运动的利益,共产党人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就将自己定位为无产阶级的政党,1945年6月党的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确立为党的宗旨。2015年11月,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2017年10月,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对党的初心和使命作出高度概括,这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这些重要思想和观点,充分体现了我们党百年以来从未动摇、从未改变的性质和宗旨。

在当代中国,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的集大成者,始终贯穿着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始终站稳人民立场。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至少包含了以下三层含义:其一是法治社会建设为了人民;其二是法治社会建设依靠人民;其三是法治社会建设以保障人民权益为依归。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要求在权利分配上平等公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为社会不同群体提供同等的机会,保护所有人机会均等并公平竞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要求在权利保护上及时有力。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平安是老百姓解决温饱后的第一需求,是极重要的民生,也是最基本的发展环境”,要求“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决遏制严重刑事犯罪高发态势,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统筹安全和发展,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要求在权利救济上公正有效。建立健全依法维权和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有效维护人民群众权益。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障权益受损时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

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理性成熟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根基。如果法律不被信仰,就将形同虚设。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既来自普法宣传,更来自身边的法律实践和法治环境。法治环境的塑造,关键在于完善守法激励机制、培育公众的法治主体意识。

完善法治宣传内容。坚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宣传教育放在首位,让习近平法治思想成为时代最强音,成为改造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国家机关要把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过程变成普法公开课,完善宪法、法律实施制度,完善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注重加强对诉讼参与人、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讲。要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树立宪法法律权威,进一步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氛围,“要坚持依法办事,让遵法守纪者扬眉吐气,让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推动形成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创新法治宣传手段。在互联网时代,传统的“送法下乡”等普法方式需要升级换代,要更多地借助新型网络媒体开展法治宣传活动。据中国互联网中心统计,截至2021年6月,我国的网民规模已达10.1亿,网络普及率达71.6%,其中39岁以下的网民占53.3%,而20—29岁的年轻人号称网络原住民。因此,网络普法,应当成为当下法治宣传教育的主要途径。对于新出台的法律规范、经司法审判的典型案例以及社会关注的重大热点问题,可以通过新媒体新技术进行宣传和引导,消弭分歧、凝聚共识,增强公众的法治观念。要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在普法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专业、精准、高效的法治宣传。通过法治宣传和舆论引导,树牢权利保护意识,促进国家机关对公民权利的敬畏和保护,增强公民依法维护权利的能力和勇气,真正在全社会营造制约公权力、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法治社会建设良好氛围。

积极推进大众法治。法治是一项社会事业,不能只有精英法治,还应包括大众法治。在立法、司法和执法各环节,应当通过信息公开制度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制度性安排,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民主性。只有公众实质性地参与法治,才能增强对法治的亲近感、认同感和获得感,实现由人情社会、关系社会、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根本转变。要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智库作用,着力打造法治社会建设理论研究基地,努力推出一系列深入浅出的研究成果,在推动形成理论共识的基础上,促进达成社会共识。

五、健全社会领域制度规范,以良法促进善治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真正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还是要靠制度”。在法治社会建设领域,一方面要切实完善社会领域的立法,加快建立健全社会领域法律制度;另一方面也要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的原则,完善多层次多领域社会规范,强化道德规范建设,深入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

完善社会领域立法。增进民生福祉是法治社会建设的根本目的。现代社会各种风险叠加,给民生保障带来严峻挑战。仅凭社会自治,难以提供充足的民生资源。如果民生保障不足,就将动摇社会结构的稳定性。因此,国家应当坚持共同富裕的政策导向,加强民生领域的兜底保障,加大力度提供教育、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生产、道路交通、扶贫、慈善、社会救助等领域的公共法律产品,作为社会自治的重要支撑。而且,随着社会发展,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出现,社会领域的不少事务还缺乏相关法律规范,亟需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调整引导,确保其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促进社会规范建设。社会规范是特定社会群体成员广泛认可或相应组织制定的行为标准,属于一种“软法规范”。习近平总书记一直重视自治组织、行业组织、社会组织的作用,要求“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市场和社会拥有自身的治理逻辑,内部的管理和自治往往比外在约束更为有效。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社会组织章程等软法规范,与国家的法律规范相辅相成,是社会自治的规范基础。此类软法规范,除了契合社会自治需要,还有助于解决各地法治资源不均衡的问题。同时,应当立足现有资源,在平等保护的基础上,重点保护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的利益。

加强道德规范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我国历来有德刑相辅、儒法并用的思想,法律约束是他律中有自律,道德约束是自律中有他律。建设法治社会必须在加强立法的同时,重视道德的约束作用。要完善道德激励机制,倡导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等美德善行,褒奖善行义举,形成好人好报、德者有得的正向效应。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建设,深入开展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教育和治理,依法惩处公德失范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法治的惩恶扬善功能。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全过程各环节,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促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社会秩序。

六、加强社会主体合法权益保护,不断完善公民权利救济体制机制

法治社会建设的核心要义在于权利保障。“无救济则无权利”,当公民的权利遭到侵犯时,应当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能够通过正当法律程序主张权利,并且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权利的有效保护和救济,既需要有关国家机关通过严格执法在事中及时加以保障,也需要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和其他组织机构的补偿、救助、救济等方法在事后进行有效维护,及时实现矫正正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攻坚克难,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着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尽最大努力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为公民权利救济打开方便之门。“以审判为中心”“司法责任制”等改革,意在实现法庭审判的实质化和司法裁判的确定性、稳定性、权威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有利于提高公民权利救济的质量和效率。

权利救济并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任务,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矛盾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化解,也可以通过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机制解决。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发挥人民调解、商事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加强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通过社会力量和基层组织务实解决民事纠纷”。因此,我们要着力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健全完善多元化的法律救济渠道,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的法律诉求。要进一步完善调解、诉讼、仲裁等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促进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和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好法律援助法,保障困难群体、特殊群众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

七、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不断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必须不断提高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使每个社会细胞都健康活跃,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将和谐稳定创建在基层。”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要求既充分保障社会主体的各项权利,也要对社会主体进行合理的法律规制,让全社会既和谐有序又充满活力。

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要健全地方党委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领导作用的机制。要完善各级政府的社会治理考核问责机制,积极履行管理职能,发挥在社会治理和公共事务中的作用。要高度重视民主协商在社会治理中的独特优势,着力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各级人民政协要主动为社会治理搭建协商平台,增强社会各方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凝聚社会治理的最大共识,形成社会治理的最大合力。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习近平总书记多次阐述“枫桥经验”,要求总结推广和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加快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要学习推广并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探索和把握基层社会治理规律,发动和依靠群众就地解决矛盾,引领和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社会治理过程人民参与、成效人民评判、成果人民共享。要将社会治理置于全面依法治国全局中谋划推进,用法治引领社会治理、破解治理难题,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影响和谐稳定的隐患。

注重加强基层社会的法律规制。社会组织和力量在基层汇聚,社会治理资源在基层积累,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与国家权力形成博弈关系,甚至演变为黑恶势力等违法犯罪组织,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因此,在社会权力活跃的地方,法律不能缺席,法律是社会自治权的终极边界。在依法推进扫黑除恶斗争、恢复社会秩序的同时,有必要加强基层组织和各行业各领域的法律规制,预防基层社会因过度自治走向失控的风险。社会组织和力量的自治性、独立性、分散性,增加了社会治理的难度。但通过多层次多领域的法律治理体系,能够维系社会自治和法律规制的有机平衡。例如,对于基层组织,可以通过党建、监察、监督等机制,实现有效的外部管控。对于行业力量,可以借助行业协会、自治组织等载体,实现间接的规范治理。通过对社会权力的系统治理,能够搭建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桥梁,体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

依法治理网络空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网络空间同现实社会一样,既要提倡自由,也要保持秩序,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包罗万象,已然成为社会力量角逐的新领地。一些大型网络平台和科技公司等私人机构,掌控信息、数据和算法,逐步成为网络社会的隐性控制者。一旦网络空间脱离监管,任由利益驱使,就可能会侵蚀个体权利,牵制公共政策,甚至导致社会分化。随着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出台,有必要将法治社会建设经验引入网络空间的治理,通过赋予公众新型权利,建立公众参与型的网络规制模式,切实净化网络空间,加强对网络空间通信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名誉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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