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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后工资发放有关事项的说明
文章来源: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6-12-21

为贯彻国发〔2015〕2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文件精神,我院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现就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在职职工基本工资标准调整(2014、2016)、离退休待遇发放、在职职工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扣缴等有关问题简要说明如下:

一、在职人员工资说明:

1、执行陕人社发[2015]37号和陕人社发[2016]47号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学院对在职教职工分别自2014年10月和2016年7月起进行了两次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的调整;

2、根据上述文件内容:“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相应减少……”的规定,2014年、2016年两次基本工资标准调整的同时,绩效工资进行两次扣减(附 2014年、201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减少额度标准表

3、参保后,职工和单位按月、按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个人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8%,职业年金比例为4%;单位负担比例分别为20%和8%,由院计划财务处统一代扣代缴;

4、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扣缴基数

缴费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护龄、扣减两次后的绩效工资;

5、对于在职人员2014年10月-12月、2015年全年、2016年1月-11月基本工资标准调整、补发、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补扣将陆续会在2017年的1月和2月工资发放时执行到位;

二、离退休人员各项福利待遇发放说明

1、离退休职工离退休有关待遇调整(2014年、2016年)已

分别于2015年8月、2016年10月按照文件精神调整补发到位;

2、按照省上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省属事业单位未实行工资统发的离休人员待遇收归省财政管理,由省财政厅工资发放处实行工资上卡统一发放。

3、自2017年1月1日起我院退休人员养老金转由陕西省养老基金管理中心统一发放,退休后有关待遇的变动审批均由陕西省养老基金管理中心经办、审批、执行;退休后有关待遇的执行标准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4、2014年10月以后退休人员,列入“预退休人员”(“中人”)类别管理,基本退休费暂按2014年9月30日在职时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标准计发,其他有关待遇按退休人员有关待遇标准核定发放,待陕西省养老基金管理中心完成基本退休费核定后按核定后的标准及退休时间发放。

5、离退休人员有关待遇未纳入统发部分仍由学院原渠道发放。

如有疑问请咨询人事处劳资科(行政楼117),咨询电话029-88409413。

人事处

2016年12月20日

2014年、2016年绩效减少额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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