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确保学院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的正常有序和师生安全,根据国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若干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称的重大文化活动,是指一切以学院名义面向全院学生开展的课余文艺、体育和学术讨论等活动。
第三条 各类重大文化活动的组织开展,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必须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第四条 重大文化活动组织者均需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者,将根据其情节与后果,予以适当的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重大文化活动的组织
第六条 各类重大文化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组织者。
第七条 重大文化活动组织者,应明确提出活动的内容、目的、时间、地点、参加者范围及负责人的姓名,报有关单位审批。
第八条 邀请院外团体、个人来院开展活动,组织者必须提供被邀请者的详细情况。
第九条 重大文化活动原则上安排在课余时间进行。重大文化活动须占用教学时间或调整教学计划的,组织者应提供书面论证材料报批。
三、重大文化活动的审批
第十条 属集会、演讲等政治活动,党委宣传部为主管部门,由分管书记进行审批;属文艺、体育、学术讲座等活动,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由分管院领导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重大文化活动原则上实行一事一报制。
已形成规律的系列活动(如文化艺术节、科技竞赛等)和必须由若干分项活动完成的大型活动(如篮球、足球赛),按一项大型活动计。
四、重大文化活动治安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大型文体活动的组织者,是大型活动治安、安全的责任人,负有保护国家财产、人员安全,维护治安秩序的责任。
保卫处是大型活动治安管理的主管单位,负有协助、检查、督促大型活动治安秩序的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大型文体活动,应首先报保卫处审查安全措施,凡没有保卫处的审查意见,主管院领导在审批时不得批准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的场地、设施须符合安全要求,消防设施须保证,活动地出入和通道要畅通,便于疏散,若夜间开展活动,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停电时有应急措施。
组织者须对活动的参加者、观众有明确的纪律要求,应指定维护治安秩序的负责人。保卫处应派相应的执勤人员协助维护治安秩序。
第十五条 严禁携带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等违禁物品进入活动场地,自觉听从管理人员指挥,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不准进行流氓滋事、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活动场所。
第十六条 凡活动场地发生一切事故,由指定的治安责任人协助保卫处处理,凡因管理不善、秩序混乱而发生各类事故的,应追究主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重大文化活动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各类重大文化活动必须在七日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学院有关部门应最迟在举行时间的三天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第十八条 由于特殊原因,已审批同意开展的重大文化活动,学院有权在开展前更改举行日程或宣布取消。
取消重大文化活动,由分管院领导批准,已宣布取消的重大文化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组织开展。
第十九条 重大文化活动参加者必须遵守纪律。
1、服从重大文化活动组织者和管理者的统一管理,服从指挥和调度。
2、文明礼貌,尊重他人。不带无关的书籍,不起哄,不喝倒彩,不中途退场。
3、爱护卫生。不带食物进入活动区,不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不吸烟。
4、若对活动或对活动组织者有意见,应向组织者提出,不得以任何借口,采用任何形式,干扰活动的正常进行。
5、衣着整洁,举止文雅。严禁穿背心、短裤、拖鞋等进入活动区域,严禁酒后进入活动区域。
党委宣传部
201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