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体育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专升本)学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西安体育学院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非脱产)的专科起点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学生的学籍管理,包括入学注册、学籍异动、考勤考核、毕业结业、学籍信息管理及学位授予相关学籍要求等环节。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将学籍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严格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保障学生受教育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 学生应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恪守学术道德,刻苦学习专业知识,积极参与教学活动,履行学生义务;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合法权利,鼓励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入学与学籍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专升本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要求的相关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到学校或所在教学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提前向学校或教学点提交书面请假申请,请假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且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或教学点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录取通知、考生信息、身份证明的一致性及完整性;审查合格且按学校规定在网络管理平台足额缴纳学费的,予以学籍注册;审查发现存在录取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不符、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等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可按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具体情形及要求如下:
(一)因特殊原因无法当年入学的,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2年,保留期间不缴纳学费、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权利义务;
(二)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持入伍通知书申请,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2个月,学生须向学校申请入学(因病保留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审查合格的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及缴费手续,编入相同学习形式、相同专业(无相同专业的可转相近专业);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内容包括:
(一)录取手续、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录取资格的真实性、合规性;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的一致性;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体检要求,能否正常学习生活;
(五)体育、艺术类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复查发现学生身心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可按第七条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 前置学历待清查的新生,须在学籍注册后3个月内完成学历清查或认证,学生未能按照要求提供相应材料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持有效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到学校或教学点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提前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周);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超过两周,或未按规定缴纳学费且未办理暂缓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籍异动管理
第一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基本学制2.5年,最长不超过5年,含休学)内,可申请休学,原则上休学次数不超过2次,每次休学期限以1年为单位。
第十二条 休学申请与办理流程:
(一)学生因个人原因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需休学的,由学生提交书面申请,经教学点签署意见、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二)在校学生应征入伍的,持入伍通知书申请,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保留期间学生与所在部队建立管理关系,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三)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跨国、跨境)联合培养项目的,在联合培养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四)休学手续办理后,学校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备案,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十三条 复学申请与办理流程:
(一)学生休学期满前2个月,须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退役学生需提供退役证);
(二)经学校审查合格的,按休学期限编入相应年级、专业跟班就读;无相同专业班级的,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
(三)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申请复学审查不合格,或未按规定续办休学手续的,按退学处理。
第二节 退学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超过规定期限未足额缴纳学费且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
(二)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申请复学审查不合格,或未续办休学手续的;
(三)在校学习时间达到最长学习年限,未以毕业、结业或退学形式终止学籍的;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不能完成学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需提交书面申请,经教学点签署意见、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学校在学信网完成退学标注。
第十六条 退学处理程序:
(一)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退学处理意见,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二)学校出具退学决定文件,通过学校网站公告方式送达;
(三)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的处理,参照本条程序执行。
第三节 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原则上应按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确有正当理由需转专业的,仅限在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目录内备案的专升本专业范围内申请,且在校期间仅限申请1次,具体按学校相关程序办理,符合上位法基本要求。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籍档案,毕业时归入个人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具体考核方式由课程教师在开课初告知学生。
第十九条 成绩评定与构成:
(一)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0-100分)或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同一课程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分方式;
(二)课程成绩由平时(过程性)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构成,其中平时(过程性)考核可包含作业、考勤、课堂表现、阶段性测试、实践操作等内容,期末考核可采用笔试、大作业、实验报告、成果展示等形式;具体考核方式及成绩占比,由学校根据课程性质、教学目标及人才培养需求制定并提前告知学生。
第二十条 考核资格认定:
(一)学生一学期内缺做实验、缺交实验报告或作业累计超过1/3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正常考核;
(二)学生缺勤累计超过课程总学时1/3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正常考核;
(三)未取得考核资格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可参加该门课程补考。
第二十一条 特殊考核情形处理:
(一)缓考:学生因正当理由(如重大疾病、不可抗力等)无法参加期末考核的,提前申请缓考,经学校批准后,可参加该课程补考,缓考成绩视同正常考核成绩;
(二)旷考:学生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考核时不交卷的,按旷考论处,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档案中注明“旷考”,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三)考核舞弊:学生在考核中存在作弊、抄袭等行为的,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档案中注明“舞弊”,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确有悔改表现的,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在毕业前给予1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二条 成绩档案管理:
(一)学校建立健全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记载学生成绩,对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须在档案中明确标注;
(二)学生因休学等中止学业的,其已修课程及成绩予以记录。
第二十三条 学生诚信管理:学校开展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失信行为约束和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行为(如学术不端、考核舞弊等),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记入学籍档案。
第五章 毕业、结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毕业管理:
(一)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课程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含德、智、体、美、劳考核达标)的,准予毕业;
(二)学校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同时按《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在学信网完成学历电子注册;学历注册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学习起止年月、专业、层次、学制、毕业、学习形式、学校名称、校(院)长姓名及证书编号,信息不完整的不予提供网上查询;
(三)学生取得西安体育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专升本)毕业证书后1年内,可按照《西安体育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 结业管理:
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历证书管理:
(一)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及学生录取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不得擅自变更证书内容;
(二)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已颁发的,依法予以撤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三)学生因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撤销该证书;
(四)学历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学籍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电子注册:
(一)学校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新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及学籍异动、学籍注销等标注;
(二)学信网是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信息查询的唯一网站,学校在注册完成后告知学生查询,学生需实名注册学信网账号,核对本人身份信息及学籍学历注册信息。
第二十八条 学籍信息核对与修改:
(一)学生入学后须及时登录学信网核对个人身份信息(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及学籍信息,发现错误的,须通过教学点向学校提交信息修改申请及法定证明材料(如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证明);
(二)学校对信息修改申请及材料进行审核,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核查的,由学校协调办理;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信网保留修改前的信息;
(三)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后,学校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申请;确因学校失误导致注册信息错误的,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修改。
第二十九条 学籍档案管理:
(一)学生离校后,学信网长期保存其身份信息、学籍注册信息、学年注册信息及学历注册信息;
(二)学校建立纸质与电子双重学籍档案,包含学生入学材料、成绩记录、学籍异动材料、毕业材料等,档案管理符合国家及学校档案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信息安全与保密:学校及教学点工作人员须依法采集、管理学生信息,不得非法展示、公布或分发学生身份信息;因管理不善导致学生信息泄露,或滥用学生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配套附件表格,附件表格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使用说明:
(一)本规定附件表格由西安体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制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表格核心栏目(含“审核意见栏”“证明材料粘贴栏”“签字确认栏”等);
(二)表格需按要求手写填写或打印后签字确认,关键环节(如休学申请、学位申请)需本人签字、教学点及学校相关部门盖章;电子扫描件与纸质件一并归入学籍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三)附件表格可通过西安体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官网下载,学校可根据国家政策调整或实际管理需求,发布补充通知更新表格内容,更新后的表格自动替换原版本,通过学校网站公示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与上位法冲突的,以上位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西安体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西安体育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专升本)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内容详见资料下载栏。
附件:
1.西安体育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专升本)新生入学资格审查表
2.西安体育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专升本)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3.西安体育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专升本)休学申请表
4.西安体育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专升本)复学申请表
5.西安体育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专升本)退学申请表(个人申请用)
6.西安体育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专升本)成绩复核申请表
7.西安体育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专升本)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西安体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