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系、部、院、校:
现将省财政厅、省外事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行〔2014〕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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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30日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外事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外交部 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行〔2014〕4号) 省级各部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外事办公室: 现将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区)各部门应按要求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由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分别填报《陕西省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出具审签意见,作为因公临时出国任务的审批依据。 二、单位外事部门要严格审核出国计划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并对其他事先应报批的事项做出详细说明;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要求、按标准审核各项经费,并做出详细测算说明。特别对于事先应报批的支出事项,应附相关审批依据。 三、出国人员报销费用时应按要求填报国外费用报销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并经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报销的管理,认真审核有关证件、有效费用明细票据。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和事先未经审批的开支,一律不得核销。 四、各组团单位应在办好出国任务批件后,携带下列证件到省财政厅办理因公临时出国所需外汇的审批手续: (一)按照要求出具出国任务批件、赴台批件、申请出国护照签证事项表(或申请因公往来港澳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事项表)。凡参加中央组团人员还要提供省政府出具的出国任务确认件原件。 (二)临时出国用汇申请表。严格按有关标准申请临时出国用汇。对于无标准的申请项目,应以正式文件提出申请,并做出详细说明。 (三)国外活动日程安排表、国外邀请函原件及中文译件。 (四)参加国际会议的应提供到会通知书。 出国团组回国后,要在30日内携带经单位领导签字的国外开支明细表、国外开支原始单据、入境时间证明及其他与核销有关的文件资料,办理因公临时出国所需外汇的核销手续。组团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出国用汇审批、核销手续的,单位财务部门不得报销临时出国经费。 五、请省级各部门,各市(区)财政局、外事办公室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报省财政厅备案。 |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14年1月20日
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3〕516号)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事局:
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要求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我们对《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办法》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并于2014年2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备案。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并于2014年4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
外交部
201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