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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体育学院道路、交通及车辆管理制度

浏览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3-16

西安体育学院

道路交通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西安体育学院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个人和车辆,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停车场是学校校区本部地面、地下停车场及道路规划的停车泊位、老西院家属区、黄雁村家属区地上停车位。

   第四条  校区道路交通车辆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是西安体育学院保卫处。

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校园交通,如:在道路上进行集会、摆摊、跳舞、滑旱冰、滑轮板、堆放物品等妨碍校园道路畅通和校园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因举办活动需要临时占用道路,须经所在单位审核,保卫处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道路交通。

   第七条  因校园建设需开挖道路、占用路面,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保卫处备案后方可施工,施工时必须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安排专人疏导交通,施工结束后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八条  校园交通安全设施是学校的公共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破坏和随意拆卸,凡破坏校园交通安全设施的,必须按价赔偿,对不服管理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章 校园车辆管理

   第九条  各种车辆进入校园必须服从安保人员的管理,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机动车辆必须牌照齐全,按标志线行驶,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文明礼让,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禁止鸣喇叭、开远光灯。

第十条  车辆通行

(一)学校公车、校内各部门自用公车,需办理《西安体育学院机动车辆通行年卡》。

(二)教职工机动车(含七座以下)和为学校提供各种服务的保障车辆及承租学校房屋的外单位或公司的车辆,根据需要可以办理《通行年卡》,凭卡出入。

(三)来学校参加公务活动的外部车辆,按《西安体育学院公务接待车辆通行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外部车辆实行有限开放,进门领卡,出门交卡,计时收费。

第十一条  车辆停放

(一)所有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均应停放在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内,严禁乱停乱放,主要干道(划黄线路段)学生宿舍区域禁止停放车辆。

(二)我校教职工机动车辆在校区内停放时,必须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按外部车辆计时收费。

(三)机动车辆在校区停放时,司机应锁好车门车窗,勿将贵重物品放置于车内,学院不负责保管车辆及车内物品。

(四)因出国、出差需长期在校园(地面上)停放机动车辆的教职工,须在出行前到保卫处治安科登记备案,否则,若影响学校正常工作开展,造成损失,由办理该车停放手续的教职工负全责,保卫处将按违章给予处理。

(五)遇有重大活动校园道路需要交通管制,保卫处及时发布公告,校内所有车辆应积极配合工作,禁止在封闭的道路上行驶或者停放车辆,保卫处可视情况拖离现场,并按违章处理。

第十二条(一)禁止摩托车在校园内行驶,禁止陪练机动车在校园内培训驾驶员、练车等。

(二)非机动车进入校园大门时应下车推行,在校园内应分道行驶、减速慢行、避让行人,并按规定停放在自行车停车处。

第十三条校内公车管理部门或配有公车的二级单36位、部门应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严禁带故障出车。

第四章 违章处罚交事故的处理

第十四条  (一)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明确责任、快速处理,重大事故应及时报警,依法处理,禁止长时间占

车 用道路,影响校园交通秩序。

(二)机动车超速处理办法:①办理校内通行、停放处手续的车辆,记2分/次;②外部机动车辆对司机进行批评教育,并按车辆停放收费标准的1~2倍收费。

(三)违章停放处理办法:①办理校内通行、停放手续的车辆被锁车,车主需缴纳锁车费30元并记2分/次,②外部机动车辆被锁车,车主需缴纳锁车费30元并按停放收费标准的1~3倍收费。(以上违章车辆若须拖离现场,车主需交拖车费100元)

(四)违章计分和计分管理办法:校内办理通行、停放手续的机动车辆,违章计分达4分,取消教职工享有全年车辆停放费的相关优惠权;违章记分累计达到6分,车主必须写出书面检查和保证,保卫处将给予严重警告并停止10天的通行停放权;记分超过6分后,停止15天~1个月通行、停放权;记达8分以上(含8分),停止车辆通行、停放权2~4个月;累计计分达10分或不服保安管理、无理取闹,将视其情节停止享有的职工车辆通行停放权3~6个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西安体育学院保卫处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