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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体育学院代表队赛风赛纪反兴奋剂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3-03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西安体育学院代表队赛风赛纪反兴奋剂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竞赛训练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公平竞赛的体育道德,结合国家体育总局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指国际奥委会和其他国际体育组织及国家体育总局确定的禁用药物和方法)工作要求,针对学院各运动项目代表队教练员和运动员在训练竞赛中行为规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系(校)对赛风赛纪问题和兴奋剂行为的管理和处罚。反兴奋剂工作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委员会以及单项运动协会有关反兴奋剂行为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三条 院各运动项目代表队在开展竞赛训练活动中,坚持党的教育方针,以素质教育为核心,建立核心价值体系,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树立良好的体育道德与风尚,培养运动技术水平高、体育精神与道德风尚好的合格大学生。
    第四条 院代表队教练员必须是德才兼备,既有良好的技术水平和执教能力,更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能够在竞赛训练中不断加强队伍管理,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培育刻苦训练、团结拼搏、崇尚文明、夺标争光的团队精神。
    第五条 院代表队领队要协助教练员加强对运动队的管理,特别是要加强运动队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院代表队在训练竞赛期间,遵纪守法、执行规则、严格赛风赛纪、坚决反对兴奋剂,圆满完成领队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 组织竞赛及办事机构必须高度重视赛风赛纪的管理,加强对赛风赛纪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本,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检查监督,确保组织部门及工作人员发扬良好的赛风,自觉遵守赛纪,不发生任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严禁下列任何行为:
    1、运动员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使用兴奋剂,或拒绝、逃避兴奋剂检查,或在兴奋剂检查中的不正当行为;组织、强迫、欺骗、诱导、指使、指导和默许运动员使用兴奋剂;针对运动员制造、试用、携带、销售、购买、有偿或无偿提供兴奋剂;为以上活动筹集或提供经费。
    2、教练员在运动员资格上弄虚作假,虚报年龄、冒名顶替、搞假引进,请“雇拥军”等;策划、唆使、怂恿运动员搞“君子协定”、“假比赛”;以行贿、引诱、胁迫、干扰等手段对裁判员施加影响,使其不能公正执行比赛规定、规则以谋取成绩。
  3、运动员不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及比赛的规定,寻衅闹事、破坏公物;漫骂、侮辱对方、裁判员、竞赛组织者及观众;不服从裁判判罚;消极比赛;故意拖延比赛时间、中断比赛;假比赛;擅自停赛、罢赛。
    4、裁判员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执裁不公、失职渎职;组织裁判工作中仪容不整、言行不端、作风不正、对待工作马马虎虎、敷衍了事;执法不严、工作不力,对不良行为和违纪现象姑息迁就、听之任之甚至袒护包庇。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针对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学院将采取“零容忍”态度,对出现的问题严肃处理,对性质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将给予开除公职和学籍的处理。
    第九条 组织竞赛赛区负责人对本赛区的赛风赛纪负总责,对本赛区的裁判长、裁判员的赛风赛纪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裁判长对副裁判长的赛风赛纪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副裁判长对本赛区分管业务范围裁判员的赛风赛纪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组委会各办事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赛风赛纪工作负总责,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赛风赛纪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 运动项目代表队主管部门负责人对代表队负主要领导责任,主教练(不设主教练队伍的教练)负总责,比赛现场执教教练员主要负责,运动员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兴奋剂问题教练员负主要责任,运动员负直接责任。
    第四章 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 如运动员的兴奋剂检查结果为阳性,或拒绝、逃避兴奋剂检查,或在兴奋剂检查中有不正当行为,对该运动员及相关人员给予以下处罚:
    1、运动员处罚:我院除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外,将给予运动员开除离队,并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罚。
    2、教练员处罚:有关系(校)除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处罚规定外,将对当事人给予下列处罚:(1)如未发现直接责任者,给予主管教练员不少于一年停训工作。(2)对直接责任者或该教练员负责训练的运动员发生兴奋剂检查结果为阳性的行为,取消其教练员资格。
    3、对其他人员的处罚:凡指使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任何人员,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如出现赛风赛纪的问题,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根据其违规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等,进行相应的处罚:
  1、学院组织的赛事将取消个人、团体参加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资格。对在运动员资格上弄虚作假的,取消参赛资格和所取的任何成绩,并不得参与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对违规运动员、教练员、领队进行警告、严重警告,全院通报批评。
  2、对违规裁判员或工作人员进行警告、严重警告,取消其当场、若干场比赛执裁资格,降低或撤销其裁判技术等级称号等。全院通报批评。
3、教练员带队参赛发生赛风赛纪问题,根据情节给予教练员警告或取消教练员任职资格的处理,情节严重还将建议学院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西安体育学院竞赛训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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