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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体育学院足球学院学生实习(实践)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3-03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西安体育学院足球学院学生实习(实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实习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提高足球学院本科学生实习(实践)质量,按照《西安体育学院实习管理办法》,结合足球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习(实践)的目的和要求

  第二条 实习(实践)是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学生通过专业实习(实践),将所学专业知识应用于实际,达到巩固和深化所学专业基础及专业理论知识,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的目的。学生在专业实习(实践)中,还应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查研究,积累一定的资料,为撰写毕业论文作资料准备。

  第三条 专业实习(实践)的部门应为与其所学专业相关的业务部门。

  第四条 专业实习(实践)实行每学期和毕业前两个阶段,采取集中与分散两种形式。学生应服从学院实习(实践)领导小组的安排,确定专业实习(实践)形式。为保证实习(实践)质量,学生在实习(实践)前应制定计划,实习期间要求记录实习(实践)日志,结束后写出总结或报告。

  第五条 实习(实践)大纲和计划的编制。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的要求,制定实习(实践)大纲、计划,内容包括:目的与任务、内容和要求、组织与安排、安全、考核办法、纪律及其它注意事项,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实习(实践)时间:原则上以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为准。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报经教务处审批。

  第七条 努力建立固定的实习基地,抓好基地建设,逐步提高学生集中实习(实践)的比例。

第三章 实习(实践)的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学院对实习(实践)实行两级管理制,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办公室负责实习(实践)的宏观管理,教研室负责本系学生实习(实践)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学院负责制定有关实习(实践)的各种管理办法及有关表格,检查实习(实践)的组织、安排和实施情况,监控质量,协调实习(实践)工作。

  第十条 学院成立实习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实习领导工作。

  (一)负责师生实习(实践)动员及教育工作,联系实习(实践)基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负责选派带队教师并采取各种方式检查学生实习(实践)进度和效果情况;

  (三)组织制定经费开支管理办法,负责经费开支管理;

  (四)负责组织学生安排实习(实践)计划,联系实习(实践)单位;

  (五)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学生实习(实践)期间的安全,及时解决和处理实习(实践)中的问题,加强经费开支管理,保证实习(实践)环节顺利运行;

  (六)负责编制实习(实践)简报,交流情况;

(七)实习(实践)结束后,根据实习(实践)单位具体意见、指导教师意见、学生实习(实践)材料,综合评定学生成绩。

第十一条 实习(实践)前到教务处领取学生专业实习(实践)联系介绍信、实习(实践)日志、考核鉴定表,发放给学生。学院办公室于实习(实践)开始后二周内将所有学生的分布情况汇总,并报教务处备档。

  第十二条 学生集中实习(实践)地应为建立的实习(实践)基地。学生集中实习达15人以上的,学院应指派教师带队,但一名带队教师所带学生一般不应超过50人。学院要加强对带队教师的管理,并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鼓励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积极承担校外实习(实践)带队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每年对实习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比。

第四章 学生实习(实践)纪律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自觉维护社会安定秩序。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实习(实践)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保守国家机密;严禁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尊重指导教师,虚心向业务部门的同志学习。

  第十六条 自觉维护学校荣誉,不做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十七条 加强组织纪律性,实习(实践)开始后一周内必须将实习(实践)地点告知办公室,并保持与学院的联系,以便学院掌握情况,提供信息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 实习(实践)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中断。因故必须请假时,严格遵守请假制度,不履行请假手续和程序及假满不及时归队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十九条 学生因违反纪律而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者,由学院或实习(实践)单位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指导、带队教师

  第二十条 实习指导老师是指接受实习(实践)单位选派的负责指导学生的工作人员,应由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政策水平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同志担任。

  第二十一条 带队教师是学院派出的负责实习(实践)工作的教师。带队教师的职责是:负责基地学生与实习(实践)单位及学校间的联络;组建基地实习(实践)小组并选定组长;负责检查实习(实践)基地及所在城市实习(实践)学生情况;指导学生业务;在实习(实践)单位具体部门进行观摩、调研、学习。

  第二十二条 带队教师原则上应选派专业课老师担任。凡专业课教师参加1次带队专业实习,其时间应不少于实习(实践)期的二分之一。带队教师在实习(实践)结束后需向学院提交工作日志和带队工作总结,经考核为合格的,可计算40学时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三条 带队教师应给学生树立为人师表的良好风貌。对带队学生负全面管理责任,会同实习(实践)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并组织实施。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更改实习计划,不能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六章 实习(实践)经费开支

  第二十四条 实习(实践)经费采取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学院根据学生的人数划拨学生经费。学生经费原则上只能用作学生实习(实践)差旅费、补贴、宣传费、指导费、带队教师差旅费和自主进行检查、管理的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 新建实习(实践)基地、开展检查经报教务处审定,纳入整体工作计划的,所需经费在实习(实践)管理专项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六条 实习(实践)相关经费开支要严格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凭据报帐、其帐目要接受财务审计检查。

第七章 实习(实践)检查

第二十七条 在实习(实践)期间应对学生进行检查,可以采取到点抽查、委托实习(实践)有关单位检查等方式检查学生。

第二十八条 为避免重复检查,节约经费开支,在同一区域学生的实习(实践)情况,应由同一检查小组检查。

第二十九条 检查学生实习(实践)情况后,各检查小组应立即分院别写出检查报告,汇总学院。

第八章 实习成绩评定

  第三十条 实习(实践)结束后,学生应填写成绩鉴定表,交由指导教师写出评语、评定成绩,实习(实践)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挂号寄回或密封后由学生带回学院。

  第三十一条 实习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实习(实践)任务,并提交日志(日记),总结(报告)和单位的鉴定(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方可参加考核。

  第三十二条 专业实习考核成绩由学院实习(实践)领导小组根据学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定。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计。

  第三十三条 评定学生实习(实践)成绩应从以下几方面考查:

  (一)实习(实践)单位对学生在实习中所表现出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评价,占40%

  (二)指导教师对学生实习(实践)期间工作态度、职业道德、团队精神、工作纪律的评价,占20%

  (三)根据学生个人计划、总结(不少于3000字)、日志(日记)及成果等其他佐证材料,并结合带队教师反馈的信息和检查收集的信息,对学生的实习(实践)过程和实习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占40%

  评定成绩时,先分别按百分制打分,最终实习成绩按比例折合,按等级制打分。

  第三十四条 评定实习成绩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成绩以不及格论:

  (一)缺勤时间超过总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违背职业道德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者;

  (三)业务工作发生重大错误者;

  (四)实习(实践)期间违法乱纪者;

  (五)不提交成绩鉴定表或对鉴定表作假者。

  第三十五条 凡实习(实践)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须重修及格后方能毕业。

  第三十六条 在实习结束后一月内完成实习成绩评定工作,成绩汇总报教务处登录,相关材料由学院留档备查。

第九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足球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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