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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体育学院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办法

2012-03-21 | 党委宣传部 

为进一步切实加强和规范对学院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的《高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暂行办法》(教党[2009]2号)和陕教工宣[2009]6号、[20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包括学生社团)面向校内师生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以及本院人员受邀到其他单位作形势报告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学院主管此项工作的审批部门为党委宣传部。举办重大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要报院党委审批。

第二条 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主办部门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管理,严格把关,确保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坚持正确政治导向,使其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 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目的在于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努力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维护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第四条 坚持“学术交流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的原则,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要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坚决反对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有害思潮。

第五条 各部门主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必须事先对拟请报告人、讲座人的有关情况、思想政治倾向及报告会和讲座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并征得拟请报告人、讲座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未经上述程序或发现报告人、讲座人有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或报告、讲座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的不能举办。

第六条 各部门(包括学生社团)组织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由所在部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先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填写《西安体育学院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并备案。

第七条 邀请境外人员担任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的报告人,经党委宣传部审查后,由国际交流中心上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填写《审批表》,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八条 各部门在互联网上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经党委宣传部审查后,由学校网络中心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填写《审批表》,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九条 本院人员受邀到其他单位作形势报告会、讲座,邀请单位要求本院协调的,由其所在部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接洽处理,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对参加上述活动的人员,要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如果在报告、讲座中有传播政治谣言和政治性错误观点,本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主办部门要做好报告人的接待和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组织协调、秩序维护、资料整理和存档工作。校内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内容材料原则上只限在校内传播,未经审批同意均不得流向社会。报告会进行时,应有主办部门人员在场协调,如发现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要及时制止,并消除不良影响,同时要向审批审查部门及时报告情况。

第十一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要加强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的过程管理,并要制定安全工作预案,对疏于管理,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追究经办的直接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未经审批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或者没有按照审批程序和内容要求举办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西安体育学院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审批表》

中共西安体育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附:

西安体育学院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

审 批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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