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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学院工作作风、师德师风责任追究规定
2021-11-22 14:39   审核人:

艺术学院工作作风、师德师风责任追究规定

试行

为不断强化二级学院领导干部、党员、教师服务广大师生的责任意识和效能意识,牢记教育报国,立德树人初心,落实三全育人的使命担当,进一步促进工作作风、师德师风的转变,特制定本规定。

责任追究是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工作作风、师德师风方面的问题在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时对当事人的追究与处理。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

1.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态度冷淡生硬、蛮横粗暴;

2.向上级隐瞒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3.不及时主动协调工作,相互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

4.对问题失察、不予教育、处理,或被明查暗访督导查实作风建设及师德师风方面存在问题,在告知后仍不改进,再出现类似问题的;

5.对涉及师生切身利益问题不管不问造成师生多次投诉的;

6.在评优、评审、奖励、评定等工作中不公开透明的;

7.包庇、袒护、隐瞒工作作风师德师风问题的;    

8.对督促检查、暗访检查或查处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人员时,不支持、不配合工作的;

9.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言行,把不健康的思想和错误言论带进课堂的行为;

10.不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11.教育教学质量差,学生反映强烈的;

12.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13.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龚别窃、笑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14.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15.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16.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17.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18.存在其他作风建设师德师风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导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影响或损失扩大的。

四、 责任追究处理根据被追究者身份、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以及被追究人的认错态度、纠错行为,由各支部教研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党委研究作出处理。处理意见包括:教育谈话、作出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等,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学院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五、受到追究处理的人员,处理结果将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奖励、评优推先等工作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并且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年度内被追究两次以上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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