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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青年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5-01-15

陕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青年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各高等学校:
《陕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青年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经第18次省教育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
陕西省教育厅
2015年1月7日

陕教规范〔20152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意见(2014-2020年)》(陕办发〔20142号),为重点加强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建设、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设立“陕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青年英才支持计划”。

第二条 “陕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青年英才支持计划”,简称“人文英才计划”,英文翻译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 Talent Plan,缩写HSSTP

第三条 本计划的宗旨是,支持高校在人文社科领域创造重大标志性成果,培养造就一批在人文社科领域有突出成就、国际国内有重要影响的领军人才,增强高校人文社科综合实力。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本计划覆盖全省高校,包括本科高校与高职院校,包括中央部属高校、地方属高校与独立学院,包括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

第五条 支持对象为,在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艺术学等8个学科领域从事一线工作的在岗教师。

第六条 本计划以项目形式实施,建设周期4年。成果范围,包括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的成就,不拘形式。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七条 本计划的申报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

申报人按申报通知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佐证材料。

高校负责校内动员、资格审查、择优推荐,按一定程序审核同意后集中申报。申报工作于实施年度上半年完成。

第八条 申报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热爱祖国,恪守师德,治学严谨,遵守学术规范;

2. 在高校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并受聘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3. 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在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在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等方面已取得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4. 具有创新发展潜力,有战略性、前瞻性构想,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资助的工作;

5. 截至申报当年51日,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体要求以申报当年文件为准。

第九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审议,统筹确定支持对象;公示无异议后,向高校下达通知。

第十条 本计划的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应已取得国家级成果、预期取得国际国内一流成果。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本计划实施项目管理。省教育厅建立项目库、考核体系。

省教育厅对纳入计划的项目,予以经费支持。项目经费一次核定,统一列入年度教育财政专项经费预算,经省财政厅批复后下达项目学校。在项目资金预算安排上,加大对重点项目的经费支持力度,并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效益检查考核结果,调整下年度项目高校经费预算。

本计划纳入省教育厅教学、科研、学科、师资与人才建设规划。在省教育厅组织的相关项目建设、评优评比中,优先考虑本计划支持项目,提高人文社科项目所占比例。

第十二条 高校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本校的项目规划、实施、保障、管理与成果应用。

批准立项一个月内,高校应与项目负责人签订任务书,明确项目内容与进度,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作为项目确认、考核与结题验收的依据。

高校应制定计划项目实施办法,统筹资源、创造条件,实行政策倾斜,建立保障与激励机制;开展过程管理、年度考核,建立督促与考评机制。

高校应加强经费管理,项目经费列入学校综合预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教社科〔20062号)、《陕西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陕教技〔201014号)执行。

第十三条 入选教师为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建设期内,应发表高水平论文与著作、或取得高层次成果与奖励、或形成省级以上教学或科研成果、或进入高层次人才计划,并在学科领域产生重要影响。成果发表须标注“第二条”所示内容。

入选教师应重视团队建设,带动一定数量的年轻教师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入选教师须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和效益,主动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批准立项后,高校不得更换入选教师。

任务书经审核备案后,若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须经所在学校同意并报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审核。

第十五条 本计划实行年度考核。批准立项后第二年为中期考核,第四年结题验收。

年度考核由高校负责,结果报省教育厅。中期考核、结题验收由省教育厅组织。

第十六条 本计划项目实行动态管理。省教育厅根据检查考核情况,进行淘汰。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省教育厅减少或暂停拨款、限期整改或撤销项目、通报批评并限制新申报立项:

1.不具备按任务书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难以取得预期成果;

2.项目责任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本研究计划;

3.项目管理不善、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

4.项目资金使用不规范,有违法违纪行为;

5.观点存在政治错误,或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

6.不按要求进行检查考核,或检查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结题验收结论为“通过”“不通过”。

对“通过”的,发放证书,予以表彰;对“不通过”的,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酌减所在高校相关项目。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16日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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