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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体育学院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13  发布人: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陕西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陕政发[2012]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育教学改革成果,包括教改研究、教材、教学比赛以及在教学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我院在职教职工。教育教学成果第一完成人须为我院在职教职工,且以我院为成果第一署名单位。

第四条 同一项教育教学成果同时获得多项奖励者按照最高等级奖励。获奖等级如有递增,可申请按最高级别的奖励额度给予补差。

第五条 教育教学奖励资金由学院年度预算单独列支。


二、奖项设置与奖励标准

第六条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标准

序号

级别

等次

标准(万元)

备注

1

国家级

特等奖

10

一等奖

5

二等奖

3

三等奖

1

2

省部级

特等奖

3

一等奖

2

二等奖

1

三等奖

0.5

3

院级

特等奖

0.5

一等奖

0.3

二等奖

0.2

三等奖

0.1

第七条 优秀教材奖励标准

序号

级别

等次

标准(万元)

备注

1

国家级

特等奖

5

不同版次的同种教材如再次获奖,按照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

一等奖

3

二等奖

2

三等奖

1

2

省部级

特等奖

2

一等奖

1

二等奖

0.8

三等奖

0.5

3

院级

特等奖

0.5

一等奖

0.3

二等奖

0.2

三等奖

0.1

第八条 教学基本功比赛奖励标准

序号

级别

等次

标准(万元)

备注

1

国家级

一等奖

5

二等奖

3

三等奖

2

优秀奖

1

2

省部级

一等奖

1

二等奖

0.8

三等奖

0.5

优秀奖

0.2

3

院级

一等奖

0.5

二等奖

0.3

三等奖

0.1

第九条 学科竞赛优秀指导教师奖励标准

序号

级别

等次

标准(万元)

90

备注

1

国家级

一等奖

2

①此项奖励对象为学科竞赛指导教师,体育竞赛教练员不在此奖励范围;②此表中国家级、省级奖励标准为A类学科竞赛奖励标准,B类竞赛奖励标准按照相应A类学科竞赛奖励标准的60%计算。

二等奖

1

三等奖

0.8

优秀奖

0.5

2

省部级

一等奖

1

二等奖

0.5

三等奖

0.3

优秀奖

0.2

3

院级

一等奖

0.2

二等奖

0.15

三等奖

0.1

注: A类竞赛是指教育部、省教育厅等国家政府部门主办的学科竞赛;B类竞赛是指全国或省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主办的学科竞赛。


第十条 优秀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指导教师奖励标准

序号

级别

等次

标准(万元)

备注

1

各专业全国性优秀学位论文

一等奖

0.5

此项奖励对象为指导教师

二等奖

0.2

三等奖

0.1

2

院级

一等奖

0.1

二等奖

0.05

第十一条 优秀教师(含教学名师、教学标兵、教学先进个人等奖项)奖励标准

序号

级别

标准(万元)

90

备注

1

国家级

2

2

省级

1

3

院级

0.5

第十二条 科生发表论文奖励标准

序号

级别

奖励对象

标准(万元)

备注

1

核心期刊

指导教师

0.1

凭杂志社正式发票报销版面费

学生

0.1

2

普通期刊

学生

0.05

第十三条 优秀课堂教学奖参照校级教学基本功比赛奖励标准执行。

三、申报、审核及评选

第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本部门校级教学成果项目申报,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时只由第一完成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报各类各级教育教学奖励需提供相关文件、证书等原始材料。

第十六条 教务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者提交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

第十七条 国家级、省级教育教学成果申报须在院级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文件精神由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推荐,并公示后(一般为一周)上报。

第十八条 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采取关系人回避制度,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工作。

四、其它

第十九条 教育教学成果奖属成果所有完成人,奖金由主持人负责分配。

第二十条 各类成果奖励由财务处发放奖金至个人工资卡,应缴纳税款由学院统一缴纳。

第二十一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育教学成果获奖者,学院将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其他教学获奖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如有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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