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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体育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19  发布人:

为严肃考风考纪,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对学院原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第一条  学生一般违纪行为认定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纪行为: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考试前提前占座或不服从监考教师调动;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五、在考场或考场周围喧哗,干扰监考教师工作,或者实施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或座位;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九、未经同意互借文具和计算器;

十、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

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一般违纪行为。

第二条 学生严重违纪行为认定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纪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一般违纪行为产生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学生作弊行为认定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作弊行为: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二、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

五、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等信息;

六、传、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七、在桌面上或周围的墙壁上书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

八、试卷雷同;

九、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利用通讯设备接收、接听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等)

十、找他人替考或替他人考试;

十一、组织作弊;

十二、其他与考试有关的作弊行为。

十三、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统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对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一、无故缺考的学生,按照旷考对待,不能参加正常补考。本门课成绩注明 “旷考”字样。

二、认定考试违纪的学生,该科目成绩按零分记,并视其情节和学生个人态度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一般违纪行为:给予警告级以上处分。

(二)严重违纪行为: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作弊行为: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学生,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条  对学生作弊处理办法

一、凡认定为考试作弊的学生,该科目成绩以“0”分记,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登录成绩时应标明“作弊”字样。

二、对找人替考或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国家级考试中严重违纪或作弊的学生,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若学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考试违规处理程序

一、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监考教师应及时、如实填写监考记录表。

二、学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教师或巡考签字确认,并当场向当事学生告之,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

三、考试结束,考场主考、监考将《西安体育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记录单》及相关证据立即交教务处,教务处根据违规事实及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四、对学生的违规处理决定,学生所在系(部)和学工部备案,并告知学生本人。

五、学生若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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