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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体育学院施工现场管理实施办法
2015-08-18 11:27   审核人:

《西安体育学院施工现场管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我院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各方的管理行为,明确责任,确保质量、进度、安全、工期、造价的有效控制和执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以及《西安体育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施工现场管理是指从工程开标后,中标施工单位进场、临建施工、三通一平、工程项目施工、竣工初验和复验、资料整理归档、质保期服务等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二条 施工现场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进度、安全、造价、文明工地、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量确认审核、签证办理、材料认质认价、基础验收、主体验收、竣工验收、资料整理归档、质保期服务、施工期间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合同执行情况等工作。

第三条 学院每一项工程,后勤管理处基建科均指派专人作为甲方现场代表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协调、联系等工作,其主要工作岗位在施工现场。

第四条 施工现场管理工作跟随施工单位实际工作进展并同步配合进行,除施工单位报请监理、甲方同意停工外,不因节假日而暂停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施工现场管理程序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甲方现场代表→基建科→后勤管理处。

第六条 甲方现场代表必须从施工单位进场起至竣工验收止每日作“施工日志”。“施工日志”主要记录当日天气情况、质量、安全、进度、造价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结果,材料进场情况,劳动力情况,重大事件等。

第七条 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主要是甲、乙、监理、设计、勘察各方的配合、协调、组织、管理工作,任何一方、双方或多方工作上的往来必须以书面文字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口头承诺。相互间要办理公文往来手续,填写“公文往来文薄”。“公文往来文薄”中应填写发件单位、发件人、收件人、收件时间、主要内容等。

第八条 建立“工地例会”制度,必须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按时召开。第一次会议由甲方主持,以后每次由总监主持。“工地例会纪要”由监理负责整理,与会各方签字、盖章方为有效。必须出席“工地例会”的各方人员为:

建设方:技术负责人、现场代表、审计人员

监理方:总监、总监代表、各专业监理工程师

施工方:项目经理、现场主管、技术总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技术员,装饰装修、安装项目负责人,砼、木工、钢筋工种负责人。

分包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现场负责人。

如不能参加会议,一律向总监请假,无故缺席按100元/人·次标准予以处罚,迟到者不得进入会场,无故缺席、迟到三次(含)以上者,重新调整岗位。

第九条 建立门卫登记制度,在工地入口醒目处每日公布甲、乙、监理三方当班人员名单、电话及投诉电话。

第十条 监理、施工、分包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并将名单、联系电话书面报甲方代表、基建科。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进场后,应进一步熟悉图纸,合理调整《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单位编制科学、合理、具有针对性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凡在我院范围内的基本建设施工现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政策、法规,并严格按照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进行施工、自检、管理和验收。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建立科学、完整、行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配备专职质检员。

第十六条 必须坚持班组自检→质检员复检→施工单位验收→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的程序,上一环节验收不合格或未验收,不得向下一环节交接,下一环节也可以拒绝验收。对验收不合格或未验收就进行施工的行为,将追究相关环节人的责任,同时该部分工程量甲方不予认可和结算。情节严重的,还要对责任人追加经济处罚。处罚标准,造价1万元(含)以下按100元/人·次处罚,1万元~5万元(含)按200元/人·次处罚,5万元~10万元(含)按300元/人·次处罚,10万元以上按500元/人·次处罚。同一责任人出现上述情况第三次时,立即调离该岗位。

第十七条 每一环节验收合格,应按有关要求填写报验资料,凭资料提请下一环节验收,现场验收合格但未填报资料的下一环节也不得验收或进行施工,否则按第十六条有关标准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无标识牌、无生产厂家、无检验(检测)报告、复试报告、准用证、非《施工合同》约定的产品、甲方监理设计部门任何一方提出异议的产品、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产品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并禁止使用。否则将处以责任人货物总价值10%的罚款。

第十九条 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监理必须旁站。甲方巡视检查时,若发现无旁站监理,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批评,第二次要求提出整改措施,并处以200元的罚款,第三次将责成监理公司将当事人调离体院项目监理部。

第二十条 提出合理化意见或建议,在满足设计、使用、安全、质量要求的前提下,能使工期提前或降低工程造价,一经采纳,给予有关人员500元~2000元/人·次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因设计原因引起的质量事故或变更,由此产生的返工费用、加固费用、变更引起的费用、施工单位的误工费用等一切费用,甲方不予承担,或从设计费中予以扣除。

第二十二条 因施工单位自身管理不到位引起的质量事故,施工单位除返工外,还要承担连带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甲方将对责任人处以直接损失额10%的罚金。

第二十三条 冬期施工严格按照《陕西省建筑工程冬期施工技术规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评定奖励:

鲁班奖:奖励现场代表2000元/人·项,基建科1万元。

长安杯:奖励现场代表1000元/人·项,基建科5000元。

雁塔杯:奖励现场代表500元/人·项,基建科2500元。


第三章 安全和文明工地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暂行办法》等法律、政策、法规。并严格按照现行建筑安全规范、标准操作、施工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配备专职安全员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出现安全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得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不得挪作他用。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三十一条 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三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必须封闭围挡,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临建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甲方代表和基建科。


第四章 进度和工期管理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进场后,应将总进度计划加以调查与具体日期对应起来,并在监理、甲方代表办公室张贴公布,同时报基建科、后勤管理处、学院领导审批。

第三十八条 依据总进度计划制定周进度计划,在每周“工地例会”上进行进度比对,若实际进度滞后计划进度,应查明、分析原因,并对下周计划做出调整,确保总进度计划的实现。

第三十九条 根据工程进展实际情况,调整、优化施工方案。工序、工种间密切配合,严格按程序、规范施工,减少返工,合理调配劳动力,在极端天气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工种,确保进度和工期的实现。

第四十条 甲方现场代表应及时、准确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联系院审计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进行材料认质认价考察工作,确保不因材料的原因导致施工单位无法顺利施工。

第四十一条 认质认价及认质的材料,原则上施工单位应在使用前四周将采购计划书面报监理、甲方现场代表。

第四十二条 工程设计变更或工程内容、工程量增加及其它因素确需延长工期时,施工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工期予以顺延。

第四十三条 各方应认真阅读施工图,充分做好准备工作。尽可能将存在的问题和疑问在图纸会审时一并解决。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基建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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