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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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体育学院国有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6-04-05  浏览次数: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院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适应公共财政要求和高等教育规律的管理体制,保障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及《陕西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陕教财〔201012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体育学院国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条 国有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是指由我院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形式资源的总和,如土地、房屋、场馆、设备、器材、家具等,按照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全部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国家调拨给的固定资产、按国家规定在教育、科研、社会服务活动中利用组织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学院接受捐赠以及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院所有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实行国家所有、政府监管、学院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西安体育学院依法对本院固定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我院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完整性负责,院长是第一责任人,须有一名校(院)级领导分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明确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保障资产安全完整;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固定资产的配置、采购、管理、使用、处置行为;监督用于经营的固定资产管理。建立监督考评机制,推动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实现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界定、清查;固定资产的配置、采购、管理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固定资产的账务系统、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院各类固定资产资金管理和账务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做好各类固定资产的资金和账务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与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协调一致,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以及帐帐相符。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全院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全院实物形态的各类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学院各类仪器设备。

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固定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本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设置全院各类固定资产的实物总账,建立和完善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三)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购置、配置、处置、资产评估监督、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制定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制度,解决正常使用的必要条件和设施,保持其完好可用;

(五)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整合、共享、共用,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进行考核评估,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配置的固定资产进行调剂,优化固定资产配置,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六)对学院固定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抵押担保等事项进行论证,办理审核报批手续;

(七)负责学院待报废固定资产的集中处置等各类事项。

(八)接受省体育局、省财政厅部门的监督指导,按要求报告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院的房屋及建筑物、土地、基础设施、文物陈列品、图书资料等固定资产按类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的具体管理范围划分及管理人员配备,由各归口管理部门自行确定,并负责本部门的具体业务管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要明确管理职责,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使用人对资产的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要积极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做好固定资产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分类和计价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财产为固定资产:

(一)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分类

(一)房屋和建筑物。指学院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库房、学生宿舍用房,职工食堂、附属医院及其他用房;构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雕塑、水塔、围墙、园林及名贵树种等;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置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二)专用设备。即根据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电教设备、分析测试仪器、体育器械等。

(三)一般设备。即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的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家具、交通工具等。

(四)文物及陈列品。即指学院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古物、字画、纪念物品、标本等。

(五)图书。即图书馆和下属其他单位资料室、阅览室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

(六)其他固定资产。即没有包含在以上各类中的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购买固定资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中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原)价值计价;

(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交换时重置价值计价(换出的固定资产根据有关手续办理下帐手续);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基建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十)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杂费及其他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

(十一)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五条  教学科研事业用固定资产按《陕西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暂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六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改变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配置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学院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固定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院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八条  配置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西安体育学院办公通用资产配置标准》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配置的申请与管理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年底前,汇总全院各部门下年度资产购置计划,报院务会议及计划财务处安排预算;

(二)固定资产的采购项目,必须是经过学院有关程序审批的,并且按照有关资产的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三)采购的资产验收应按合同逐一清点,安装、调试合格后,资产的管理应落实到资产管理员,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关资产手续。使用部门对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存档保管,以备使用、维修、售后使用;

(四)各使用部门的领导都要重视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制定,特别是安全制度,如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等,资产管理员要做好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五)教学实验室应将其共用、精密大型仪器设备实行集中管理、专人管理,使其发挥高效益,避免重复购置。

第二十条  购置固定资产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67号)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加强固定资产购置活动中的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合同会签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购置完成后,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清点、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机制,对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在供货单位交货安装、调试培训完毕后,各使用部门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努力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七条  学院内部各部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学院内部因部门机构调整引起固定资产的领用人和负责人发生变动时,人事或组织部门应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变动部门发出变动通知。资产变动的部门或者人员应积极主动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变动事宜。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资产交接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资产清查,办理资产实物的交接手续和资产帐务变更手续;

(二)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人员在院内岗位发生变动时,应按第二十七条中(一)的要求,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监督下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三)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人员退休、长期离岗或调离学院,须交清所管所用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年度末或者年初开学后,进行一次全面资产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作出处理。

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及时与计划财务处等部门核对资产账务,确保账账相符。

第二十九条  建立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捐赠等。

第三十一条  处置固定资产应履行审批手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出售、出让、置换固定资产应采取市场竞价方式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

第三十二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资〔2008〕29号)、《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处置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0〕8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具体办理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审核,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置建议;

(三)规定权限以内的,院内有关部门审核后,分金额不同,分别由学院主管领导和处级领导签字审批;

(四)对权限标准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报省财政厅审批;

(五)根据学院决议和上级批复文件,处置固定资产;

(六)按程序处置后,由资产、财务等部门办理帐务手续;

第三十三条  一切资产的处置,都必须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对本单位占有学院资产进行处置,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三十四条  处置固定资产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等资产核销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原值,含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须经省体育局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处置上述标准以下的固定资产,按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审批后进行,上报省体育局审批外,还须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房屋的处置、构筑物及大型成套设备、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学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财务、资产管理、审计、监察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报财政厅审批。报废资产统一由产权交易部门实施集中处置。

第三十六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七条  对车辆及特种专项设备等达到国家强制性规定年限的资产,按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处置后,凭相关处置材料报省体育局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登记;土地的处置,经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按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院以闲置固定资产对外捐赠的,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报省体育局和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九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及时、足额地上缴学院财务部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经营性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四十条  使用学院的固定资产,用于开办招待所、门面房出租等经营活动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持学院教学、科研、训练、正常运转的固定资产不得转作经营性资产;国家财政拨款和学生学费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在规定期限内不准转作经营性资产。

第四十一条  对用于经营性的固定资产要在学院事业与企业之间建一道“防火墙”,规避经营行为可能给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带来的风险,避免将学院教学、科研、训练、行政事业使用的固定资产转移用途用于经营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院投入或以“零租赁”方式从学院取得的资产设备和基础设施对校外进行经营活动应报学院领导批准,其收费标准和收入分配应经学院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加强有偿使用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在保证不影响所承担教学、科研、训练任务前提下,利用所占用教学、科研、训练仪器设备和其它条件对校外进行有偿服务,其收入应纳学院财务部门管理。

第八章  固定资产信息系统与产权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加强对各院系、处(部)资产信息系统的管理,对各院系、处(部)的资产管理进行培训和指导,保证全院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行。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要按照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对其占有、使用、闲置、配置标准等资产状况信息定期做出报告,对学院资产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固定资产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

第九章  固定资产管理队伍建设

第四十六条  学院要重视固定资产管理队伍建设,依据工作任务合理设置岗位,有计划、有步骤地配备高层次、高素质的管理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把固定资产管理队伍建设纳入学院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强化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技能水平,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安体育学院颁布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西安体育学院

201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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