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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体育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6-04-05  浏览次数:

(试行)

为规范我院物资设备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物资设备的质量,完善物资设备采购管理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办法》、《陕西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高等院校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以及学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由西安体育学院出资或以学院名义进行的物资设备采购活动,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物资设备,是指货物类、服务类。

第三条 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按照“信息、决策、执行相分离”的机制,选定和采购符合教学、训练、科研和办公所需性价比较高的物资设备。

第四条 采购工作程序应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除单一货源采购外,常规采购应引入三家或以上供应商参与竞争。按照“合理低价”方式确定供应与服务商,采购坚持“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处理各种商务关系,维护学院利益。

第五条 大宗物资采购的实施方式由学院“大宗物资设备采购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大宗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日常采购和大宗物资采购的前期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承担。

第六条 物资设备采购预算编制与变更,按经费构成分“年度基本保障预算”和“专项预算”两类。申报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时限编制申报。采购执行阶段应严格执行年度预算和专项预算立项审定的项目资金额度、规划方案,不得随意突破,不得随意增加和变更采购数量、品种。对确因技术升级、学院办学方案调整等实际情况确需变更调整时,必须先提交书面报告,经有关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采购项目立项规定,物资设备使用单位根据教学、科研、训练、行政的实际需要,在对市场状况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填写《西安体育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立项审批表》,按《西安体育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立项管理细则》有关规定办理立项手续。

第八条 凡采购物资设备属政府采购范围内的产品,应在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中标产品范围内进行采购,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产品。

第九条 采购合同订立,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项目标书、邀约文件等既定条款进行起草(签署)。

第十条 物资设备到货交接应按清单逐一清点确认收货,待供应商安装、调试、培训等完成后,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使用部门认可后,由验收小组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西安体育学院物资设备采购项目验收单》、《西安体育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单》或《西安体育学院低耗耐用品验收单》。

第十一条 物资设备采购文件按要求进行归档,采购任务结束,组织采购部门均应对项目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整理归档,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专人负责。

第十二条 物资设备采购活动必须遵守“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的制度,禁止暗箱操作,严禁个人说了算。

第十三条 学院相关部门对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工作有监督之责;国有资产管理处督察员,全程监督各项采购活动,防止违法违规,杜绝腐败。

第十四条 凡因工作处置失当、失职、渎职等,对学院造成损失的,应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对各种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学院利益的,将视其情节,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五条 对学院采购工作执行规范、成效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实行奖励。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西安体育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立项实施办法》、《西安体育学院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西安体育学院物资设备采购实施办法》、《西安体育学院仪器设备维修实施办法》等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和国家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西安体育学院

201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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