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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体育学院物资设备采购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6-04-05  浏览次数: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院物资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完善物资设备采购管理监督机制,保证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廉洁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西安体育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物资设备包括教学、训练、科研、后勤服务、办公等使用的各类物资设备及服务。

第三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纳入学院财务管理的非财政性资金的物资设备的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有关部门和监督部门都要自律规范,各尽其职、主动配合、协调支持,努力提高工作效能。

第五条 物资设备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体采购、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选定符合使用要求、性价比较高的物资设备,实行阳光采购。

第六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要以对学院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力求节约,反对浪费,廉洁、高效履行职责。采购工作程序要积极引进市场竞争机制。一般情况下至少应引入三家以上供应商参与竞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院设立大宗物资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大宗物资采购的管理工作,学院纪检、财务、审计、国资、使用部门组成采购工作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大宗物资采购的具体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陕西省有关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二)执行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的年度预算计划;
   (三)负责组织专家对预算金额较大或技术程度较复杂的项目进行立项论证及技术方案论证;
   (四)组织实施物资设备采购;
   (五)负责物资采购合同的拟定和监管工作;
   (六)负责组织对物资设备采购的验收工作;
   (七)负责采购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八条 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三大类。采购方式有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具体按《陕西省2015—2016年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陕政办发 〔2015〕19号)执行。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由学院大宗物资采购领导办公室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中心批准。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按规定由学院自行采购的组织方式为分散采购,财政批准的实行协议供货采购方式的由学院自行在协议供货单位采购。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超过1万元(含)不足10万元的项目,不足1万元不需办理审批手续。
   工程: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单项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含)不足30万元的各类工程项目,不足5万元不需办理审批手续。
   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分散采购,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的代理机构由学院大宗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组织,采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选择。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根据《西安体育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立项实施办法》立项,国有资处管理处根据学院立项,依据《陕西省2015—2016年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陕政办发 〔2015〕19号)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条 属于政府协议供货方式采购的项目,由学院大宗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组织,采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选择供应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采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直接采购,单项或批量不足10万的项目由采购工作小组采购。

第十二条 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单项不超过1万元或批量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采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直接采购,单项不超过5万元或批量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采购由采购工作小组进行采购;单项超过5万元或批量金额超过10万元的采购由学院大宗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 确定供应商后,1万元及以上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与供应商拟定采购合同,报主管院长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使用管理部门共同监督供应商执行采购合同。

第十五条 物资设备采购项目验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使用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由采购工作小组或大宗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组织采购的由采购工作小组组织验收,精密和专用设备验收时要有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五章合同履行

第十六条 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第十七条 采购合同执行中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且追加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前提下,由使用管理部门填写《西安体育学院物资设备采购项目变更审批表》(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下载),审批完成后,方可签订补充协议,签订协议后方可采购。

第六章 采购监督

第十八条 物资设备采购工作接受财务、纪检监察、审计等单位和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院物资设备采购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九条 财务监督职责
 (一)参与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的立项论证;
 (二)检查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三)监督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审计监督与国资监督员职责
 (一)参与物资设备采购活动过程或事后的监督;
 (二)受理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举报和投诉;
 (三)按照国家、学院有关规定对物资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职责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对采购人员进行严格管理,规范采购行为;
 (二)参加物资设备采购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三)应适时对物资设备采购情况进行公示。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可提出警告、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建议,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采购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采取集中采购方式而未采取的;
(二)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三)不按本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四)拒绝监督部门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五)暗中收受回扣,接受贿赂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禁止参加学院投标活动一至三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学院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串通、贿赂采购部门及工作人员的;
(四)中标后,不按时或无正当理由不与学院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体育学院

201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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