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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陕西省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8-04-28  浏览次数: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陕西省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陕财办采资[2016]120号

省级各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各省管县财政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陕政办函[2016]296号)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以及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采购人应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特殊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均属违规采购。同时,采购人要根据批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以确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按计划实施。

三、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网上登记并公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经国家保密机构认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可自行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进口机电产品采购项目,按国际招标有关规定执行。

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但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五、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除在省级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在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专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外,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六、采购人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采购项目适用的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重大采购项目需要改变采购方式的,还需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采购委员会批准。

七、采购人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按规定履行专家论证、网上公示程序且无异议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八、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项目,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相关规定,并逐步推行批量集中采购。

九、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财政部门核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强制或者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福利企业发展等政策目标。

十、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十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全省各级各类政府采购信息必须按规定在陕西省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陕西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_shaanxi.gov.cn)发布。

十二、驻西安(指西安城六区及长安区)以外省级单位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可以参加所在地的政府采购,也可以参加省级政府采购,其采购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十三、各市(区)、县(市区)原则上应执行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各市(区)也可根据本地实际,对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进行调整,但原则上不得删减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品目,并将调整后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报省财政厅备案。

十四、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行使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陕西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5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陕政办函 〔2016〕29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3日

陕西省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1.货物类。

(1)公务用车(指公务用小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皮卡、客车、校车,含新能源汽车,不包括执法执勤等专用车辆)

(2)办公用计算机(包括台式、便携式,不包含图形工作站和移动工作站)

(3)办公用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扫描仪、投影仪、传真机、刻录机、一体机、碎纸机

(4)移动储存设备(包括U盘、移动硬盘、数码伴侣、录音笔)

(5)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硬件防火墙、UPS)

(6)计算机软件(指非定制的通用类软件,不包括行业专用软件)

(7)打印复印纸、信纸、信封、硒鼓、粉盒

(8)办公用照相机及器材、摄像机及器材

(9)办公用空调

(10)音视频会议系统

(11)电视机、电冰箱、饮水机、电话、照明设备

(12)家具用具(包括办公家具、学校桌椅床柜)

(13)图书、教材及教辅材料(用于科研、馆藏图书及百科、年鉴图书以及订阅的报刊、杂志除外)

(14)公务服装、鞋帽及配饰

(15)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与办公用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等

2.工程类。

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办公用工程。

3.服务类。

(1)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与办公用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2)车辆维修及保养服务

(3)公务车辆保险服务

(4)办公印刷服务

(5)会议及培训服务

(6)车辆、房屋租赁服务

(7)计算机设备和软件租赁服务

(8)展览服务

(9)物业、保安服务

(10)法律、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中介服务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1.货物类。

专用车辆(包括执法执勤、医疗、消防、电视转播、环卫、垃圾、工程、改装等专用车辆)、教学和实验设备、文艺体育设备、新闻出版广电设备、文物设备、图书档案设备、农业设备、林业设备、水利设备、农林牧渔业产品、气象设备、防汛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和设备、医疗设备与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医用材料及耗材、健身及康复设备、食品药品监督设备、检验检疫设备、疫苗(包括人用疫苗和兽用疫苗)、公检法司警用设备、消防设备、环境保护设备、安全生产设备、交通管理设备、无线电及导航设备、地震设备、地质勘察设备、电力设备、通信设备、仪器仪表、工程机械、生物化学制品、储备物资、救灾物资、被服装置、原煤、石油、天然气等燃料、锅炉、电梯、中央空调、灯光音响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测绘设备、非办公家具和用品、图书(包括科研、馆藏图书及百科、年鉴图书以及订阅的报刊、杂志等),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等。

2.工程类。

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装修、拆除、修缮工程,水暖管网维修更新、绿化、美化及维护、消防、灌溉排水、污水处理等其他工程。

3.服务类。

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数据处理,测试评估认证服务,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运营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其他设计、监理、造价服务,空调电梯维修保养服务,专用设备租赁、维护服务,广告服务,专业印刷和出版服务,电信服务(电信线路租用),课题规划研究服务,文化艺术服务(包括文化下乡、演出等),教育服务,体育服务,医疗卫生服务,社会服务,环境服务,专业保险服务,金融服务,政府购买其他服务(执行有关部门发布的购买服务目录及规定)。

二、采购限额标准

(一)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100万元(含)以上;工程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200万元(含)以上。

(二)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按照有关规定选择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方式,但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30万元(不含)以下。

(四)自行采购限额标准(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1万元(含)―10万元(不含);工程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5万元(含)―30万元(不含)。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不足1万元(协议供货除外)的不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工程采购项目采购预算不足5万元的不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

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30万元(含)以上。

http://www.ccgp-shaanxi.gov.cn/information/informationDetail.do?informationguid=A161205151253

上一条: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执行和资金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条:《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7〕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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