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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体育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立项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6-04-05  浏览次数: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资产管理,规范物资设备的申购审批程序和管理标准,以确保物资设备既满足教学、训练、科研和行政的需要,又达到物资申购和审批工作有序、严谨、规范进行,并且做到责任和权限清楚。根据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物资设备包括教学、训练、科研、行政办公、后勤服务等使用的各类物资设备及专项服务项目。所有需纳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物资设备及其他物资的申购和审批,都必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申购项目分为计划性项目和零星性项目。计划性项目指学院在学年或特定时期根据学院的统一预算计划安排,组织制订并在规定时间内执行采购的物资设备或其它物资的申购项目。零星性项目指在计划性项目外的物资设备或其它物资的申购项目。

第四条  计划性项目申购单台套件金额不超过五万元物资设备(含软件)的申购部门需填写《西安体育学院物资设备购置预算申请明细表》(见附件1),申购单台套件金额超五万元仪器设备(含软件)的申购部门还需另附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方可进行采购立项申请。

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含以下内容:

(1)物资设备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校、内外共用方案;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第五条  计划性项目的立项程序

1、立项程序:

(1)申报单位组织本单位相关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等进行认真、科学、充分的论证后,填写《西安体育学院物资设备购置预算申请明细表》,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院领导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体育器材购置申请明细表还需教研室和教务处签署意见;
   (2)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实申购单位设备现状,结合学院配制标准,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校内外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国有资产管理处分类汇总编制西安体育学院物资设备采购预算报主管院领导审核;
   (3)国资处根据主管领导审核意见修改采购预算,经主管院领导核准后提交西安体育学院大宗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审议;
   (4)国资处根据大宗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审核意见修改采购预算,经主管院领导核准后提交院务会审议;
   (5)国有资处管理处根据院务会审议结果,下达处级部门采购预算。

2、立项时间:每年的九至十月为学校组织进行学年度计划性项目申报立项审批时间,具体工作安排由相关部门负责实施。经审批确定的购置计划于院务会通过一周后开始进入采购程序。

第六条  零星性项目的立项程序:

学院一般不执行零星性项目的采购立项,因情况特殊等原因确需采购的,项目无论金额多少,一律必须报部门主管院长审批。

使用部门相关人员申请并填写《西安体育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立项审批表》(附件2)和《西安体育学院物资设备购置明细表》(附件3)根据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审批权限:

1、单价1万元以下(含1万元)总价5万元以下(含5万元)国有资产管理处主管院长审批;
   2、单价5万元以下(含5万元)总价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院长审批;
   3、单价5万元以上总价20万元以上提交院务会审定。

第七条 属政府专项和课题经费项目,由使用单位组织专家或有关技术人员充分论证后,填写《西安体育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立项审批表》,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报分管院长批准由国资处按规定确定采购形式。

第八条 凡未按上述规定程序进行立项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完善的项目,采购部门将不予受理和采购。凡未经立项批准而先采购的学院概不予入账和报账,并将追究其相关责任。因特殊原因使手续不全而需要采购,则必须报请院长同意方可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西安体育学院物资设备购置预算申请明细表》
2、《西安体育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立项审批表》
3、 《西安体育学院物资设备购置明细表》

 

 

西安体育学院

201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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