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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体育学院“一章八制”
2022-07-18 09:03   审核人:

 

 


 西安体育学院章程

 

 

 

 

 

 

 

西安体育学院原名西北体育学院,创建于1954年,是在西北师范学院体育系基础上成立,1956年更名为西安体育学院,是新中国最早建立的6所体育高等院校之一,是西北地区唯一一所体育高等学府,原隶属于国家体育总局。2001年成为国家体育总局与陕西省人民政府共建、以陕西省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高等院校。

学校以“发扬延安精神,艰苦创业,为国家培养又多又好的体育人才”为使命,秉承“笃学重教、造就人才、服务体育、福佑人民”的办学宗旨和“严谨、创新、团结、拼搏”的校训,形成了“诚厚俭朴、勤奋刻苦、团结拼搏、求实创新、爱国荣校”的办学传统。

进入新时代,西体师生立志继承办学优良传统,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扎根中国大地,以服务体育强国、健康中国为己任,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西安体育学院,简称为“西安体院”;英文名称为Xi’an Physical Education University缩写为“XPEU”。学校网址为http://www.xaipe.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65号。现有含光校区(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65号)、沣峪校区(西安市长安区)、鄠邑校区(西安市鄠邑区)。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并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以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公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五条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安体育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适度发展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学校坚持以体育学为主干,推动教育学、管理学、理学、文学、艺术学、医学等学科门类协调发展。

第八条 学校立足陕西,面向全国,立足体育、服务社会,建设国内知名、国际有影响、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体育大学,服务体育事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举办者为陕西省人民政府,举办者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支持学校按照章程办学。

第十条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尊重和保障学校的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证学校的办学资源,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二)制订并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核定的办学规模和学校实际,制订并实施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四)自主开展教学训练、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社会服务等活动;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学位;

(七)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自主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九)自主评聘教职工的职务,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

(十)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一)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资产;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履行各项职能;

  2. 执行国家教育、体育政策,保证办学质量;

    (三)尊重和保障教职工和学生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

    (四)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评估;

    (五)依法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校经费,学校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六)积极改善教职工和学生在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

    (七)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八)规范使用办学经费和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九)建立监督机制;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学校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体育人才培养规律,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体育人才培养为主线,以质量提升为核心,培养知识、能力、素质三位一体的体育应用型人才,通过有计划地开展教学、科研、训练、竞赛等活动,服务经济、社会和体育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在举办者核定的范围内确定合理的办学规模,坚持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有机统一。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和传承体育特色,把培养高素质的体育师资、体育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科研、体育经营与管理以及体育后备人才等作为办学的重要任务,推动教学、科研、训练“三位一体”协调发展。

第十六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根据社会需求开展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教育。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趋势,巩固优势,凸显特色,形成结构合理的学科和专业布局。以体育学科为主,促进其他学科融合发展,为国家和地方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提供智力和人才支撑。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并定期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坚持走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实施质量监控。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推行学分制,自主授予学士、硕士学位。

第二十条  学校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弘扬体育精神,促进体育、科技与人文相融合。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西安体育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 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训练、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训练、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抵御和防范校园传教渗透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西安体育学院代表大会(简称学校党代会)选举产生。学校党的委员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向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训练、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西安体育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训练、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凝练学科方向,优化专业结构,深化综合改革,推进学校“双一流”和“四个一流”建设。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训练、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会议议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及其他相关人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三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由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分管校领导根据需要召开工作会议,处理有关事项,向校长报告。

第三十一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训练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学术委员会应制订章程,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按章程履行职责。

学校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 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 按程序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 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三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共设委员席位若干,委员由学院推荐和校长提名产生。学院推荐委员由所在学院全体副教授以上人员选举产生,校长可以推荐不超过委员席位总数四分之一的委员。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遴选办法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学院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四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四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伦理委员会等五个专项委员会,分别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重大事项需经专委会讨论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

    (一)学位评定专项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学校学位评定、授予等事务的决策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建设、研究生培养体系建设;研究决定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大事项;制定学校授予学位工作细则,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和撤销;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审议并决定学科设置与评估标准、研究生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等相关事宜。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聘任。

    (二)职称评审专项委员会。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和学校规定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评议决定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人选,审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对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其他相关事宜。

    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的确定,由学校根据相关政策执行。

    (三)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研究、论证和审定学校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对学校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对学校有关本科教学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指导本科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建设,考核评估本科教学水平,及其他相关职责。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四)学术道德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是负责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宣讲教育,建立完善学校学术道德规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提升学术水准,营造自由健康的学术氛围。校学术道德专委会是学校学术道德、学风建设等相关事务的咨询和审议机构。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由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学术造诣高,有良好的学术声誉以及关心学校发展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伦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是负责学校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相关伦理问题审议和咨询的议事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查和监督学校开展的有关人体和动物实验的设计、实施过程及受试者征集过程是否符合伦理原则。

伦理委员会委员由具有生物学、医学、伦理学、法学专业背景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和科研处、校医院的负责人组成。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学校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学院和部门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行使与其管理权限相对应的教职工民主管理权利。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四十五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在学校党委、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组织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教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并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六条 西安体育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与民主权利,促进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置的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共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根据学科和专业建设需要设置、调整或撤销二级学院,落实二级学院的主体地位。学校指导和监督二级学院在授权范围内自主运行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 二级学院根据学校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建设、队伍建设、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

(三)负责师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

(四)设置内部业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实施人员聘任与管理;

(五)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建制的公共教学机构和校属研究机构(所、中心、实验室等)是学校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人才培养需要而设置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学校直属机构,其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由校长任命或聘任。

第五十条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五十一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事业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对外合作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五十二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委(党总支)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委(党总支)会议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召开。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第五十三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科研、训练和管理中的作用。各学院学术组织在校级学术组织的授权和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四条 学校的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岗位人员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对编制内教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对在事业单位编制外使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学校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职务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学习、工作机会和条件;

  1.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三)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和申诉权;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六)学校规章制度或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和爱护学生,帮助学生成长成才;

    (二)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水平;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师德和学术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对其教学、训练、科研及管理服务等活动的评价和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所聘用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实行绩效考核制度,以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或解聘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与事业发展相适应的薪酬福利和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确保教职工享受规定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第六十条 学校遵循学科发展和教师职业发展规律,促进教学型、研究型、训练型等各类教师分类发展。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力和权益保障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六十三条 学校尊重教职工的创造性活动,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支持教职工的职业发展和自我完善,为其提高专业能力和充实精神文化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第六十五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六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素质拓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社会贡献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荣誉与奖励,按学校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六十七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师长,努力学习;

(二)珍惜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财产;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四)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七十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二条 学校鼓励学生开展创新活动,支持其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勤工助学等,对其就业创业进行指导服务。

第七十三条 中外交换生、进修生及其他在校学习人员依照学校有关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八章 资产、经费与财务

第七十四条 学校资产属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拥有的资产实行法人负责制,依法自主管理、保护和使用。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体制,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七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宽筹资渠道,努力筹集办学资金,鼓励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和各类奖助资金。

第七十七条 学校科学合理规划校园基本建设,根据办学需要确定基建项目,依据相关程序开展基建工作,不断完善符合人才培养需要的体育设施及场馆建设,推进平安、文明、智慧校院建设。

第七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九章 理事会和校友会

第七十九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的议事咨询机构。理事会由校内外著名专家、政府相关部门代表、重要资助者、著名校友、社会贤达等组成,负责为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学校办学重大事项等提供咨询。

第八十条 理事会协同校方筹措办学资金,加强学校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是学校与社会联系与合作的纽带与桥梁。

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八十一条 校友是指在校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人员;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经学校校友总会批准,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个人。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发展。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总会。校友总会是广大校友自愿参加、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其宗旨是团结、依靠和凝聚海内外校友的力量,为学校建设发展和广大校友服务。

校友总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作为校友总会的分支机构,接受校友总会的指导。

第十章 校旗、校徽、校歌、校庆日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白底、中间为校徽、下方为红色中文校名的旗帜。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为舒同体校名、英文名称、校址、建校年代组成的圆形徽标。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歌为《西安体育学院校歌》。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9月21日。

第十一章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生效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学校党委、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后,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学校党委会审定。经讨论审定后,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核准,以学校名义向校内和社会公开发布。

第九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西安体育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陕西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安体育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三条 学校党委应按期换届,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我校党的委员会设委员11人。

第四条 我校行政领导职数按照省编办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党委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学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六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院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切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学校党委自 身建设,充分发挥 “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保落实 ”作用。

(二)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决策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涉及重大行政事项主 要由校长提出,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校长组织实施。党委讨论审定学校行政重大问题时,不是党委委员的校长应列席会议,其他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 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 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人选。制定学校、院系干部工作规划,建立优秀年轻干部名单及培养措施。建立健全规范的干部管理机制,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 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 伍建设。建立健全领导人员联系专家学者工作制度,帮助解决工 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加强高层次人才培育支持,强化政治引 领和政治吸纳。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加强大学文化建设,以 文化人、以美育人,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健全院系党组织会 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明确院系党组 织任免调整干部的范围和程序。持续推进各级党组织书记抓党建 述职评议考核全覆盖,定期开展巡察工作,加强监督,确保院系 党组织在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把握好政治原则、政治立 场、政治方向。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 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 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 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定期向民主党派和无党 派人士代表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 代表大会。

第七条 党委书记作为学校主要负责人,主持党委全面工作, 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思想政治建设和党的建设第一责任 人的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

第三章 校长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 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 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 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 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根据 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 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推进人事制度和薪酬制 度改革,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 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管理和保 护学校资产,预防财务风险。

(五)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凝练学科方向, 优化专业结构,深化综合改革,推进 “双一流”和“四个一流 ”建设。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 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创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签署合 作办学、人才联合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有关合作协议, 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 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 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 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十条 党委会议及议事规则:

(一)学校党的委员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训练、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议应定期举行,且必须有过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二)党委会议讨论干部任免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才能召开。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表决。表决事项时,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者由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根据会议内容,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党委办公室负责人作为秘书人员列席会议。

(五)党委会议议题提出的基本程序是:各党政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书面提出议题,经学校党政分管领导同意,党委书记确定。一般不讨论临时议题。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一)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处理学校教学、训练、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党委会有关决议,酝酿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方案。

(二)校长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会议议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及其他相关人员可参加会议。校长办公室负责人作为秘书人员列席会议。

(三)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议题由行政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书面提出,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校长确定。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决策程序:

(一)由学校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处理相关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的工作思路和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 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 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 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 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二)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会议组成人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照议事规则作出决定。

(三)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 整,须由分管领导提出调整理由和建议,并报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进行复议。

(四)在重大决策的实施过程中,应向各级党组织、广大党 员和师生及时通报情况,明确任务和要求,进行广泛的宣传和发 动,从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党委决策的实施。

(五)党委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第十三条 凡经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上级组织或学校相关会议未改变或撤销该决定之前,必须坚决执行。

第五章 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党委书记负责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书记和校长要自觉按照议事规则,每周定期沟通。党委会有关教学、训练、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 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六条 坚持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 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 书记和校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领 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

第十七条 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 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十八条 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 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 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 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落实高等学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 期制和提案制,健全代表参与重大决策、参加重要干部推荐和民 主评议、列席党委有关会议、联系党员群众等制度。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应加强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情况的自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建立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报告制 度,学校党委要结合年度考核向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专题 报告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执行情况。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在 民主生活会、述职评议、年度工作总结中报告个人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对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情况开展督查,并将执行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考核和领导人员业绩评定、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西安体育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西安体育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西安体育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拥护党的教育方针;

)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为人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顾全大局;

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的教授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委员的年龄在法定退休年龄前须能任满一届,身体健康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总人数为25人,其中,担任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青年委员应有一定比例。

学校可以根据发展需要由校长提名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项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5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发展规划处),处理学术委员会工作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多不得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各学院推荐和校长提名产生。各学院推荐委员由所在学院全体教授选举产生,校长提名推荐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学术委员会委员的遴选办法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在推荐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时,要根据学校学科专业构成实际情况和建设需要,合理确定和分配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保证其人员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会议同意后确定。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职称评审、本科教学指导、学术道德委员会等四个专项委员会,分别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组成办法

(一)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原则上应由学院不同专业的正高职称人员组成,如果正高职称人员数量不够,可以由副高职称人员担任。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的比例为10%左右。

(二)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由1名学院领导和各教研室主任以及教学科研一线高级职称人员组成。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7-15人的单数。其中,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一线高级职称人员数量应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三)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由全院教师大会选举产生。

(四)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1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和副主任委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五)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参照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条件。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的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三条  委员免除后,原则上在其所在学科、专业领域增补,人选由所在学院推荐或校长提名推荐,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经党委会审定,校长聘任。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章 职责

第十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撤销)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项委员会人选与组织规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评审与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特聘(名誉、兼职、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活动、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第二十条  对违反师德师风或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职责:

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

(一)向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年度工作报告,并将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二)决定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讨论相关事项;

(三)代表学术委员会向学校汇报已审议决定的学术事项和有关工作;

(四)负责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撤免及替补工作;

(五)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内外专家就有关学术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

(六)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职责:

(一)负责学术委员会的会务组织、材料准备;

(二)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负责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文件起草、印发和归档工作;

(四)负责督办学术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

(五)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或采取通讯评议方式,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项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的议题或提案,应预先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附有翔实论证材料。议题或提案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审议后,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除特殊情况外,应提前将议题通知与会委员。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任何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对涉及的议题或提案做出陈述、解释和说明。列席会议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一定的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相关的实名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于会议结束后一周内送主任委员会议成员审阅签字,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批准后送达相关部门。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落实执行。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同时,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术委员会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2021年5月13日起施行,具体由西安体育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西安体育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和《陕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与教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校教职工具有约束力,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学校颁布实施,执行过程中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工作认真,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管理与监督的能力,能密切联系教职工,在教职工中具有较高的威望。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人数的15%(12%以上);教代会代表以工会分会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会议须有2/3以上教职工参加,代表候选人获选举单位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学校党政工负责人应当作为代表候选人,推荐到有关选举单位选举。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应有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职工、女性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人数较少的选举单位可联合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

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后,大会筹备组织应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报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学校应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教代会代表选举办法,包括代表的条件、代表名额分配、候选人差额比例、代表组成比例、代表产生等内容。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既对学院负责,同时又对选举单位教职工负责,并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原选举单位可依照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代表:

(一)不履行代表职责的;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

(三)在任期内退休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代表的。

教代会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保留,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接受调入单位教职工监督。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接受相关培训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所在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八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九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教代会进行选举、表决或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时,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半数以上的教代会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教代会可邀请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会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大会主席团,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和教师代表。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提案工作、生活福利、民主评议等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征求教代会代表意见,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建立教代会提案办结制度,制定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处理等程序规范,完善提案处理的期限制、驳回制和问责制。

学校应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结情况,并向教代会说明和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教代会档案管理制度。教代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形成规范性决议文本。会前、会中、会后有关文件资料管理齐全完整,档案规范,管理科学。

第二十六条 召开教代会前,成立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相关校领导和党、政、工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制定召开教代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前,应召开教代会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筹备领导小组主持,教代会代表参加。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教代会正式会议由主席团主持,教代会主要议程需报学校党委审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所属二级单位(分会),要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五章 教代会与学校党政工

第二十九条 校党委是教代会的领导机构。校党委应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审定教代会筹备方案,协调教代会与学校行政的关系,帮助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

教代会要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开展工作并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 学校行政是教代会的保障机构。学校行政尊重教代会的法律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保障教代会行使各项职权,并提供物质保障。应将教代会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教代会会议所需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对于教代会依法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和方案应组织实施。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动员和组织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做好学校各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 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按法定程序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大会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教代会档案资料管理。

(六)对学校违反教代会制度的行为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

(七)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西安体育学院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及其有关管理部门(单位)依法行使管理职权,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推进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校内申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职工的申诉权利在学校内部管理中的具体体现,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校内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诉人为本校教职工,被申诉人为学校及其有关管理部门。

  第四条  教职工应正当行使申诉权利,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处理教职工有关申诉事项时,应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加重对申诉人处罚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西安体育学院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工会,申诉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工会副主席兼任,其中教师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申诉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处长兼任。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纪监办公室、院工会、人事处等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和法律专业人员等7人以上单数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由学院领导担任,副主任兼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的教职工代表和法律专业人员由校教代会执委会推荐。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审议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并作出处理决定;

(四)向申诉人和被申诉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可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对学校及其有关管理部门(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二)认为学校及其有关管理部门(单位)未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求学校及其有关管理部门(单位)履行相应职责的;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受理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申诉的受案范围:

(一)学校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所规定的事项;

(二)上级部门已有结论的事项。

第四章 申诉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对属于申诉范围的同一事项,教职工只能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1次。

第十一条  申诉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申请书应包括申诉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及有关材料等。

第十二条  申诉人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而致逾期者,在障碍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可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立案受理;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

(三)申诉申请中无明确的申诉请求和理由的,或申诉材料不完备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自申诉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应自收到申诉申请书副本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当初作出决定时的根据、依据及有关材料,如在规定时间内被申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的,视为无证据。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申诉程序即告终结,并且申诉人不得再以同一事项提出申诉。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自受理申诉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经集体讨论表决后,分别作出如下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驳回申诉人申诉请求;

(二)原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有关管理部门(单位)超越职权或程序不当的。

(三)有关管理部门(单位)不履行相关职责的,督促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原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也可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与有关管理部门(单位)协商后变更。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时,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同时可指派调查人员对申诉案件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

申诉案件重大且复杂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可召集双方当事人质证、辩论。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的有关事项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申诉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形成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协议再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如调解不成,不影响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有关申诉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办理申诉案件时,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要求处理申诉案件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回避,但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如申诉案件的有关事项同时属于学院党政会议议事范围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党政会议审议研究后再下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如对申诉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或申请仲裁。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体育学院学生申诉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学校处理行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依法行使管理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认为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申请、作出申诉处理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处理学生申诉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准确、便捷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学校教育行政管理权的依法行使。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织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本院学生院内申诉事宜。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其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

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党院办、学生处(学工部)、教务处、各系、部、院负责人、院团委、武保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各一人。

教师代表由各系选派,每系一人。教师代表应当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并且不能同时兼任行政职务。

学生代表由院学生会选派一至两人担任。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教师代表任期二年,学生代表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辞职或者被免职的,由原单位重新选派。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两人。主席由参加委员会的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主席由参加委员会的党院办和学生处(学工部)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是否受理学生申诉申请;

(二)召集和主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

(三)在委员会意见不统一时,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缺席时,由委员会副主席代行上款所列职权。

第九条 学生处(学工部)下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暂由学生管理科代行职能),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学生申诉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者,可以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依照本规定第十条提出申诉的,可以在收到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

各系、部、院在下发处分决定书时须向学生告知申诉规定和程序。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视为放弃申诉权利。但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明显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明显不合理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同意,可以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学号、所属年级和专业;

(二)申诉事项和理由;

(三)申诉要求;

(四)本人联系方式;

(五)申诉人本人亲笔签名;

(六)申诉日期。

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当附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可以同时提交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诉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

学生申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出予以受理的建议,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通知书应当附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名单。

学生申诉申请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范围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期限的,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副主席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通知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二)申诉书内容欠缺的,应当责令申诉人限期补正;超过指定期限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学生申诉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是否被受理,逾期视为受理申请。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受理通知书和不受理通知书应当盖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申请处理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停止执行。

原处理、处分部门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决定停止执行。

第四章 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受理学生申诉的,应当召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对学生申诉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出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调取原处理或者处分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原处理或者处分部门应当同时提交对原处理、处分决定的书面说明和答复。

申请人可以查阅原处理、处分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证据和书面说明答复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原处理或者处分部门和第三人的意见。调查和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书面陈述或者现场陈述和答辩的方式进行。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采用现场陈述和答辩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申请人认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该委员回避。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认为自己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记录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相关人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表决确定,表决结果须得到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能有效。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宣布会议开始,并宣布案由;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对相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审查和评议;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进行表决。决议应当得到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决议应当按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的意见作出;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宣布会议结束。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采用现场陈述和答辩方式审查学生申诉的,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宣布会议开始,并宣布案由;

(二)作出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就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

(四)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主持下,申请人和作出原决定的经办人进行质证和辩论;

(五)申请人和作出原决定的经办人作最后陈述;

(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宣布申请人、作出原决定的经办人、证人等退场;

(七)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组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会议笔录还应当由申请人、参加会议的原决定经办人、证人等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决议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原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无重大程序缺陷,应当决定维持;

(二)原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处理明显不当的,或者有重大程序缺陷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提出改变原决定的建议,提交学校或者学校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二十六条 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依据;

(二)决定的理由;

(三)当事人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应当加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申诉申请。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申诉期内应参加学校正常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学生,是指具有西安体育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西安体育学院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加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治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从学校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努力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和学校安全稳定。学校在公开信息之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 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学校成立西安体育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二)负责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落实等情况的评估和考核;

(三)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二)负责审核、发布、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负责组织编制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负责对学校校园网站建设提出工作要求,使之与学校信息公开要求相适应。

(九)完成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学校实行信息制作单位负责制。责任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制作和整理,具体分工如下: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基础信息、学校改革发展、学校重要改革方案及实施方案和事关学校全局的重大信息和突发性事件信息的制作整理工作;对信息公开事项及公开方式进行法律审核;协调处理信息公开引发的法律事项;负责落实信息公开专项经费和后勤保障;负责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信息的制作整理。

(二)宣传部:负责学校新闻发布,以及与学校信息公开相关的媒体外联工作;负责宣传工作有关信息的制作整理。

(三)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落实等情况的评估和考核。

(四)学工部:负责学生管理、就业、团学活动有关信息的制作整理。

(五)保卫处: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及预备役工作有关信息的制作整理。

(六)工会:负责学校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信息的制作整理。

(七)审计处:负责学校重大项审计工作有关信息的制作整理。

(八)竞赛训练处:负责学校竞赛训练工作信息的制作整理。

(九)教务处:负责学校本科教学工作信息的制作整理。

(十)研究生部:负责学校学科建设的有关规划、工作计划、研究生教学工作信息的制作整理。

(十一)科研处:负责学校科研工作信息的制作整理。

(十二)人事处:负责学校人事工作信息的制作整理。

(十三)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财务、收费信息的制作整理。

(十四)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大宗物资采购、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的制作整理。

(十五)基建处:负责学校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的制作整理。

(十六)招生办:负责学校招生工作信息的制作整理。

(十七)沣峪校区管理办公室:负责沣峪校区管理信息的制作整理。

(十八)后勤集团:负责后勤改革、服务、管理等方面信息的制作整理。

(十九)高职与继续教育学校:负责成人教育、高职学生教育管理及招生信息的制作整理。

(二十)竞技体育学校:负责竞技体育学校教育管理训练等方面的信息制作整理。

(二十一)其他各部门负责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信息制作整理。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包括:

(一)学校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学校改革发展和建设的重大决策,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方案及实施方案。

(三)招生、就业信息。主要包括:招生政策、制度、计划、考试与录取规定,录取分数、录取结果及毕业生就业的政策、程序、招聘信息、就业率等。

(四)教学科研信息。主要包括: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学校各级各类教学科研项目申报、审批和完成情况等。

(五)学生管理信息。主要包括: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学生奖学金、出国留学生的选拔、助学金的评选和奖励、特困学生学杂费减免和困难补助、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对学生的处分及奖励等。

(六)干部人事信息。主要包括:教师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机构、分配改革方案,教师干部岗位聘任(用)办法及聘任(用)结果;职称评聘以及晋职晋级的条件、评聘办法和结果;选留毕业生,公派国内外进修、访问人员的制度及结果。

(七)对外合作与交流信息。主要包括: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数量。

(八)资产、财务、收费信息。主要包括:资产、财务及其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公务接待费支出情况,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大宗物资采购信息。主要包括:大宗办公用品、教学仪器设备、医药品的采购制度及采购结果。

(十)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主要包括:工程项目设置、资金来源、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工程总造价以及工程竣工之后的验收结果、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

(十一)突发性重大事件。主要包括: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并适宜公开的事项。

第十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2、3项所列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时,将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申请人以书面申请单形式填写完整申请事项后交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受理并答复申请人。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形式、期限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公开信息的特点,通过校报、校园网、校园广播、公告栏等公共媒体或者公共设施公开信息;必要时也可选择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三条 学校在校园网站主页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发布信息;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将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院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六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如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按照陕西省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学校各相关责任单位制作完成信息后,报请其主管院领导审核,明确该信息内容准确无误。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对预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如经审核确定不予公开,应备案并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要及时检查、梳理校园网信息公开专栏中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信息,对需要修改或过时的信息,应主动与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联系修改、完善。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一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学校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按照规定时限报送省教育厅。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举报。纪检监察办公室应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应当依据本实施细则建立本部门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西安体育学院财经领导小组工作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财经工作和财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财务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对财经工作的领导,规范学校经济活动的运行,建立科学、高效、有序的经济管理体系,学校决定成立“西安体育学院财经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并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审议研究学校对财经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为学校改革发展中的相关财经工作提供管理和服务。

第二条 领导小组成员组成

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小组成员包含党委校长办公室、财务处、人事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发展规划处和后勤管理处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财务处计划管理科,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议题收集、会议通知、会务工作、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整理等)。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定和审议学校重大财经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经学校党委会审定后公布执行。

(二)组织拟定和审议学校重要财务管理办法和资源分配方案(各类经费资源分配模式、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科研经费管理细则、各类收入分配方案、资产核算与管理实施办法等)经党委会审定后执行。

(三)研究审议学校大额贷款、还贷、校企合作、经济合同、资产处理、资金调度、信用担保、基建投资等重要财经事项,重大事项提交党委会审议决定。

(四)研究学校资本运营战略,审议学校投融资计划和方案,加强学校现有资产优化和重组,解决资金不足和筹措困难的问题,实现国有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

(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审议学校新增收费项目的立项和收费标准,审议已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调整,并指定有关部门向政府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或报备手续。

(六)审议学校年度部门预算和学校本级收支预算草案,资金筹措计划等,研究决定学校开源节流,增收节支,提高资金效益的措施,提交党委会审议决定。

(七)组织学校开展预算收支执行情况,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审核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八)审议与各类预算相对应的财务决算,并向党委会汇报。

(九)审议预算额度内的预算调整方案,严格控制预算外支出,对预算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提出的单笔资金超过10万元的预算申请进行审批,并落实经费来源,将审批意见提交党委会审议决定。

(十)调查研究和处理学校财经工作和财务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将重大问题提交党委会研究处理。

(十一)负责审核批准学校财经信息公开内容;配合上级部门或专业审计机构对学校开展财经审计或检查(资产、财务、收费及财务有关的项目审计或检查等),研究审计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责成有关部门或个人落实整改。针对存在争议的问题及时与上级单位进行沟通。

(十二)研究学校财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提出方案和建议供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决定。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十三)负责处理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委托研究,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一)领导小组一般采取工作会议方式研究、审议、决定有关事项。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工作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每学期召开两次,根据议题情况和紧急程度可临时召开会议。

(二)领导小组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组长审定。根据议题涉及情况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三)领导小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做出决议。超过出席人员半数以上同意做出的决定和决议方为有效,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须征求未出席会议的成员意见。

(四)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按照职责分工,发至相关部门贯彻执行,重大事项报党委会审批决定。

第五条 领导小组会议纪律

(一)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场,缺席成员应向组长或副组长请假。

(二)会议研究的内容、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在未正式公布前,参会人员应该自觉遵守保密规定。

(三)会议分发的文件资料如属机密件,会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六条 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若与此规则不相符的,以本规则为准。


西安体育学院理事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增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和《西安体育学院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理事会是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第三条 学校应为理事会及其成员了解和参与学校相关事务提供条件保障和工作便利。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理事会正常开展活动。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 理事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广泛影响;

(二)关心与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三)有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愿望;

第五条 理事会一般应包含以下方面的代表:

(一)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

(三)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

(四)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

(五)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第六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为29人,其中职务理事14人,个人理事15人。

职务理事由相关部门或者理事单位委派;理事单位和个人理事由学校指定机构推荐或者相关组织推选。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以确定为当然理事。

根据理事会履行职能的需要和学校实际,可以设立常务理事、名誉理事等。

第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常务副理事长1名,由校长担任;副理事长若干人,由学校提名,通过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理事会设秘书处,配备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人。

第八条 理事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任。

第九条 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和学校实际,理事会可设立若干专门小组。

第十条 理事会成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理事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成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成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的或者违反成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纪等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 理事成员免除或辞去职务后,由相关理事单位或学校指定机构推荐产生。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理事会理事、名誉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理事会和学校事务享有知情权;

(二)对理事会和学校工作享有建议权;

(三)对理事会会议议题享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理事会理事、名誉理事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理事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机密;

(三)积极为理事会推荐新的成员;

(四)不得以参加理事会及相关活动获得薪酬或者其他物质利益,不得借职务便利获得不当利益。

第四章 作用与职责

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在以下事项上充分发挥理事会的作用:

(一)密切社会联系,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与相关方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二)扩大决策民主,保障与学校改革发展相关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能够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

(三)争取社会支持,丰富社会参与和支持高校办学的方式与途径,探索、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四)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社会对学校办学与管理活动的监督、评价机制,提升社会责任意识。

第十五条 理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帮助学校争取办学资源、促进社会各界与学校开展广泛合作;

(八)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五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 理事会建立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长提议,可召开专题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小组负责相关具体事务;每年召开一次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工作会议,研究部署理事会的年度工作。

十七条 理事会议事决策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保障各方面代表能够就会议议题充分讨论、自主发表意见,并以协商或表决等方式形成共识。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在理事长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安排理事会会议,联系理事会成员,处理理事会的日常事务等,并对理事会负责。

十九条 理事会应当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及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教职工、社会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院党委审定,经理事会全体会议批准后生效。本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长或理事会1/3以上理事成员提议,经理事会全体会议批准。

二十一条 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与修改权归西安体育学院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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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条:关于进一步提升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质量和效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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