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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体育学院关于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暂行规定
2017-07-05 10:27   审核人: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管理,促进我院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保证留学人员按期回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范围:本规定所称“单位公派留学人员”是指经学院批准的我院在职教职工、在校学生申请到境外就学和合作研究的留学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校际关系派出的留学人员;

2.系、部、院、所关系派出的留学人员;

3.学校自筹资金及各种奖学金派出的留学人员;

4.经我院推荐,对外联系获得国外资助的留学人员。

第二条 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请人收到境外邀请函后,首先写出书面出境留学申请报告,并到国际交流中心填写《西安体育学院 公派出国及赴港澳人员申报表》,向本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应得到同意,由国际交流中心备案;

2.申请人持经本单位同意后的申请报告,向院人事处提出申请,并应得到同意。若申请人系在校本、专科生或研究生,则应向本人所在系、部、院校提出申请,并应得到同意,并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

3.申请人将申请报告送交西安体育学院出国选拔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国际交流中心),经初步审核后,报院务会研究;

4.经院务会批准后,出国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必须与院人事处(本、专科生需与本人所在系、院校,研究生需与研究生部)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明确双方在派遣及出国期间的权力和义务,并进行公证。

5.签订手续完成后,由国际交流中心协助本人办理所有的出境手续;

6 .申请人如果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及中共党员者,还需要提前一个月向院党委组织部呈送申请报告,并应得到同意。

第三条 对赴国外(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就学和合作研究的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应提前二个月提交申请出国的报告,以便国际交流中心及时办理出国手续。

第四条 对赴香港、澳门、台湾就学和合作研究的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应提前三个月提交申请报告,以便国际交流中心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后,应向院国际交流中心提交学习、研究的书面报告,并在本单位或全院作学术报告,介绍国外的学术动态、管理经验等。

第六条 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在国外(境外)学习期间的国内个人待遇等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文件和我院人事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由院国际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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