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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体育学院关于公费出国考察参观的暂行规定
2017-07-05 10:27   审核人: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公费出国考察参观的规定精神,规范我院公费出国考察参观活动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指导原则: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干部出国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发〈1987〉21号)指示的“同国外交往要讲求实效,派遣出国团组必须贯彻‘少、小、精’”的指导方针,我院公费出国考察参观要实行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对外交往、节约国家开支、防止不正之风、严格审查、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出访效果的原则。

第二条 公费出国考察参观的范围:公费出国考察参观系指我院干部、职工使用公款(包括学校各渠道来源资金及上级部门提供的专项资金)参加由各级政府机关及社会团体(各种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组织的出国或出境(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省)考察参观活动。它不包括应邀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不包括因完成学校赋予工作任务的公事出国,也不包括使用公款出国留学等活动。

第三条 申请公费出国考察参观的依据:公费出国考察参观必须向学校写出考察参观申请报告。报告中要列明出访国别、考察参观时间、考察参观对象、考察参观日程安排、考察参观活动要达到的目的、考察参观的详细内容、尤其是要论证出国考察参观的必要性。对于必要性的论述要有说服力,理由要充分,尤其应具体说明出访对本人工作和学校的发展所带来的效益。报告中还应提出希望通过出国考察要解决的问题。上述考察参观的内容和要求,申请报告所阐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终由院务会讨论认可,作为对申请人批准申请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回国后的要求:考察参观结束归国后,为了更加充分发挥出国考察参观的效果,出访者应当在一个月内写出考察汇报或相关的文章,并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出国考察专题报告会,介绍考察收获和心得体会,扩大出国考察的成果和影响。

第五条 公费出国考察参观的审批程序

1. 在接到有关出国考察参观的邀请或文件后,申请人首先必须按照上述“第三条”的要求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撰写申请报告;

2. 申请人向本人所在单位(系、部、处、院、所)申请,并应得到同意;

3. 申请人向院人事处请假,并应得到同意;科以上干部及中共党员还需要向院党委组织部请假,并应得到同意;

4. 申请人部门提出申请报告(附组团文件、邀请函原件、翻译件、经费预算等),报西安体育学院出国选拔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国际交流中心),经初步审核后,报院务会研究;

5. 经院务会批准后,申请人到院国际交流中心填写相关表格,并办理出国手续。

第六条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出国考察回国后,应于一个月内写出汇报总结一式二份交院国际交流中心,并在全院一定范围内作考察情况汇报。若未按此规定办理者,由主管外事的院领导在院一定范围内提出批评。

第七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我院具体情况,置装费发放范围包括:公费团组出访、公费留学、公费劳务输出。其余形式出国,置装费自理。服装费的发放标准由国际交流中心根据国家有关外事文件规定进行核准,报财务处发放。

第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院国际交流中心。

第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上一条:西安体育学院关于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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