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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体育学院场馆暂行管理办法
2017-07-05 09:44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西安体育学院的体育场馆是国家财产,是学院的固定资产。主要为学院教学、训练、科研、竞赛和其它集体活动提供保障和服务,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场所。为了加强体育场馆的管理,进一步提高体育场馆的使用效率,使其保值增值,更好地发挥其以学校办学为主和兼顾社会服务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西安体育学院体育场、体育馆以及附设的器材、设施、房屋等,适用于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场馆器材处是学院体育场馆管理的职能部门,行使学院对场馆日常管理和经营管理的权力。
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场馆的过程中,都有保证场馆安全、爱护设施设备、保持环境卫生和维护各项活动秩序的权力和义务。

第二章  场馆日常管理  

第五条  场馆器材处要认真制定和落实安全防火、环境卫生、岗位职责、体育器材等一系列关于场馆管理的制度和规定。加强对场馆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其安全、卫生,保持一个良好的教学环境。管理、服务人员要爱岗敬业,尽职尽责,顾全大局。要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意识和宗旨,为师生和宾客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  按照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的课程表,及时准备器材,合理安排场地,按时开闭场馆。因特殊情况课程调整,教务部门应事先通知场馆器材处。同时,场馆器材处要以为教学服务为重点,合理调整场地的使用。
第七条  使用场、馆和器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有权力和义务发现场馆安全隐患、设备损坏、能源浪费、环境卫生等问题,并及时向场馆器材处报告或责令在岗工作人员立即采取措施,抓紧维修,消除存在问题。场馆器材处的工作人员有责任迅速采取措施解决,或及时报请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第八条  未经教务部门安排的课程及场馆器材处安排的健身、参观等活动,场馆管理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安排与接待。
第九条  学院有关部门、单位需要利用场馆举办竞赛、展览、文艺活动或集会时,应提前一周通知场馆器材处协调安排使用。
第十条  在场馆进行教学、训练、科研、竞赛、集会、健身或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遵守场馆的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对于故意违反制度和规定者,场馆器材处或在岗工作人员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或罚款,必要时交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场馆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响应和贯彻全民健身计划,为广大社会团体和群众提供一个健身锻炼的场所。在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训练等活动前提下,业余时间面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服务与管理,扩大学院的创收来源。  
第十二条  凡属学院计划外和上级机关指定的办学任务之外的一切使用场馆及其附属设施的活动或项目,均实行市场化收费管理的办法。
第十三条  场馆器材处负责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建立俱乐部、会员、票务结算等一系列管理系统,使市场化管理体制规范化、科学化。  
第十四条  为严格场馆的管理,场馆器材处应指派专人,加强对各个场馆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学院场馆经营管理工作有序、规范。
第十五条  社会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租用场地健身锻炼、举办竞赛和其它活动,一律按规定收取费用。学院协作单位临时使用场馆时,经有关领导同意可以减收或免收场地租用费。  
第十六条  学院各部门和单位利用自身优势,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短训班或联系的租用场馆业务,都应事先到场馆器材处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场馆器材处所收取的各种场馆出租使用金,一律上缴学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在执行过程中逐步完善。本办法由场馆器材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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