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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缴单位公积金的说明
2017-10-31 10:29   审核人:

根据西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个人工资变更后可相应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补缴单位承担部分住房公积金。现根据人事处提供的学院在职人员工资变动明细表,于20178月调整了公积金缴存基数,现学院为在职教职工补缴20141-20177月单位承担部分公积金至公积金个人账户。(注:个人承担公积金部分不再另行扣除、补缴)

公积金补缴计算依据如下:

{补缴金额}={{{原公积金缴存基数}+{月增资额}}*12%-{原单位交公积金}}*{补交月数}

{缴存基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地区补贴}+{未纳津贴}+{教护龄}+{菜篮子补贴}+{岗位补贴}+{日常考核奖励}+{业绩补贴}+{业绩考核奖励}+{2014绩效扣减额度}+{2016绩效扣减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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